时间:2017-08-09 09:22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乃良
PPP模式的目的之一是促进降低公共服务的成本,那么条例是否可以考虑在税收上做出适当的减免,做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PPP领域的表态?还是这句话,羊毛出在羊身上。
4、政府支持
除了土地、税收以外,社会资本还特别看重政府支持,就是政府是否能够创造一个适宜PPP项目开展的政策环境。如是政府是否主动将政策中不适宜PPP的地方加以调整?条例中应该鼓励地方政府的此类积极行为,并明确哪些方面政府可以支持,不要作事后诸葛亮。
5、重复审查
条例中规定,为了便于社会资本,前期在联审过程中对社会资本的有关事项作过的审查,后面就不再审查。基础设施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项目,要考虑的因素特别多,在实施过程中难免挂一漏万。既然公共利益优先,政府对社会资本多审查几次又如何了?难道影响投资环境了?前面多审查几次,总比后面出了问题一次性强制提前收回好吧。
6、两标并一标
两标并一标是老问题。从此次条例中关于两标并一标的含糊表述,就可以看出条例的立场倾向。既然条例强调PPP是竞争性的,那么就应该竞争彻底。条例指出“项目所需的建设工程、设备和原材料等货物以及相关服务,社会资本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且在选择社会资本方时已经作为评审因素予以充分考虑的,可以由社会资本方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那么,什么叫“在选择社会资本方时已经作为评审因素予以充分考虑”,到底如何考虑,是考虑什么因素,仅仅考虑“能够”与否?这给了社会资本逃避竞争招标以“充分”的操作空间。这么关键的问题,条例的规定不够严肃。
7、股权转移
关于项目公司的股权,条例一开始明确不得转移,后面有讲在某种条件下可以转移,颇令人费解。这是法律,前后逻辑应该清晰。
所以,综上所述,本次条例立足于规范,但是即使是规范,也要融发展与规范之中。PPP是在我国是新生事物,不能一开始有了问题就加以大棒,不能只强调规范,却忘了发展,促进和引导。至于条例的立意和内容,还是前面的表述,目前只是地方小吃,远没有达到“国宴”的水准,虽然有些特色的佐料,但不少地方还是画饼充饥,所以,完全应该在回回炉,使味道做得更正一些。
编辑:徐冰冰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