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22 08:50
来源:黑龙江省环保厅
日前,黑龙江省环保厅印发《黑龙江省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根据计划,黑龙江省2017年将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计划实施项目包括燃煤电厂超低排放项目15项、二氧化硫治理项目63项、氮氧化物治理项目53项、烟粉尘治理项目65项,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项目8项、加油站油气回收项目259项、储油库油气回收项目2项等。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函
发布日期:2017-07-27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直管试点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相关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27日
黑龙江省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切实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结合实际,特制定黑龙江省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一、2017年度目标
(一)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全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在确保PM10年均浓度较基准年下降5%的基础上,各市(地)全面实施PM2.5指标控制。哈尔滨市要确保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60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数控制在29天以内;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七台河、鹤岗等城市稳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其它7个已达标城市要继续保持或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除颗粒物外,其它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指标年均浓度稳定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各市(地)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待国家要求下达后另行下达。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2017年,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下降比例达到国家下达“十三五”目标的70%和40%,各市(地)排放总量要求另行下达。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严格控制燃煤质量,推进低质煤锅炉改造和小锅炉淘汰
1、严格控制燃煤总量和质量。各市(地)制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各市(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分工要求,认真履行各环节监管职责,严格管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到2017年年底,各市(地)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比2014年下降1.5个百分点以上。
2、确保完成小锅炉淘汰任务。加强集中供热热源建设,加快热网建设和改造完善,扩大集中供热面积;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集中热源、汽源设施建设。到2017年底,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全部淘汰市级以上城市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
(二)实施工业达标和深度治理,推行排污许可制
1、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企业,要抓紧做好超低排放改造各项前期工作,尽快组织实施。2017年计划完成燃煤电厂超低排放项目15项。
2、深化重点工业行业和燃煤锅炉达标治理。深化电力、供热、钢铁、水泥、石化、煤化工以及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加大监督性监测频次和执法监管力度。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必须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或实施升级改造,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工业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确保稳定运行,数据真实有效;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建设脱硝设施;在产钢铁烧结机和球团设备全部建设脱硫设施;水泥熟料新型干法窑全部建设脱硝设施;石化行业催化裂化装置全部建设脱硫设施;浮法玻璃生产线建设脱硝设施;石化、焦化、煤化工企业,建设和改造硫磺回收装置,提高回收效率。
3、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继续推进石化、化工、工业和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企业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2017年,哈尔滨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项目1项,大庆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项目7项。2017年底,全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全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
4、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认真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要求,分步推进排污许可制,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在2017年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钢铁、水泥、有色、石化、焦化、平板玻璃)排污许可证核发,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
(三)强化机动车污染控制,基本淘汰黄标车
1、基本淘汰黄标车。各市地要采取强力措施,加大淘汰黄标车力度,加快淘汰老旧车进程,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辖区内剩余黄标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全面开展车况好、残值高的柴油黄标车治理改造(“黄改绿”)工作。
2、严格管控机动车尾气排放。公安交管部门严格执行机动车注册、转入登记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处罚违反黄标车限行规定的、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管、交通等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放路检路查活动,会同质监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检查行动,开展高排放机动车专项整治,强化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
3、推进油品质量升级和推广清洁能源汽车。2017年,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品质监管,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积极推广清洁能源汽车,推进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城市交通管理。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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