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22 08:50
来源:黑龙江省环保厅
4、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改造。加快实施省、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改造工作,争取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
(四)强化大气污染面源整治和管控,加强城乡污染综合治理
1、扩大和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城市近郊、上风向和不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地区应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控,确定在禁燃区管理中的燃料类别。
2、综合整治城市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扩大城市机械化清扫范围,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运输渣土、沙石等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清理整顿综合市场内原煤散烧;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严格管控露天烧烤;禁止焚烧园林弃物、清扫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沥青、塑料、垃圾等;整治餐饮业污染,到2017年底,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推进县级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净化设施的安装使用。
3、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进一步完善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屯(社区)四级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加大问责力度,严查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充分发挥一建立起的秸秆焚烧协同联动机制和预警预报机制,加强秸秆焚烧管控。以用促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试点,统筹考虑农村能源问题,大力推进秸秆“五化”综合利用。
(五)利用非供暖期有利条件,集中解决冬季易发的环境问题
1、开展燃煤质量专项督查。集中时间,采取企业自查、地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燃煤质量专项督查。全面核查锅炉燃煤情况,严格监管销售、购买、储存燃煤质量,对督查中发现的各环节不符合质量燃煤的单位监督整改、依法处罚。
2、加快低质煤锅炉改造和供暖小锅炉淘汰。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在2017年4月底供暖期结束后,立即启动供暖小锅炉淘汰工作,抓紧实施,确保10月份供暖期前全面完成供暖锅炉改造和淘汰任务。
3、抓紧实施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充分利用可施工季节,抓紧建设集中供热热源、管网工程,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城乡结合地区,大力推进洁净煤,因地制宜的推进使用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
4、开展散煤燃烧污染治理基础工作。各市(地)要开展民用煤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和农村散煤燃烧情况的研究、调查工作,摸清底数,为多措并举、分步推进、综合施治打好基础。
5、加大对工业企业和供热企业的监查力度。各市(地)要组织对工业企业和供热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的详细排查,督促重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对治理设施运行不稳定的,督促升级改造、维护检修,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冬季高效稳定运行。各市(地)要协调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制定并组织实施错峰生产方案。各市(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督促工业企业、供热单位等,在冬季前完成料场、煤场等堆场污染综合整治措施。
(六)加强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市(地)要以环境空气质量和有效管控重污染天气的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对现行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和应急响应措施进行修订完善,制定高标准预警预报要求和应急响应措施。
2、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能力。各市(地)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联络、值班、会商、预警、监督、信息报送制度,气象部门、环保部门要加强综合研判分析全省空气质量整体污染趋势,提高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准确性和及时性,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体系。
3、切实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切实落实不同预警等级的责任主体及应急响应措施,坚决按照管控清单和次序,实施限产、停产、限行、禁止施工等应急响应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各市(地)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切实改善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实施方案。要逐步完善以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网格长”的环境监管网格,定区域、定岗位、定职责、定人员,逐步构建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规范的大气环境监管网络。
(二)政府各部门切实履职尽责
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和各市(地)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实施细则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2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25号)和《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要求,组织、落实本部门牵头的工作。
(三)强化联动执法协调监管
继续落实完善大气污染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商品煤质量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协调配合作用,强化部门执法监管联动。
(四)建立实施政策资金激励机制
探索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和运营管理市场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小锅炉淘汰、黄标车淘汰、低质煤锅炉改造、民用和农村散煤综合治理、秸秆综合利用等财政资金补助和政策支持力度。
(五)严格考核问责
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对各市(地)政府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省委对市(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对未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地区、责任领导、责任人坚决追究责任,按相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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