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28 09:24
来源:环保部
9月27日上午,环境保护部举行9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崔书红介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情况,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巡视员刘友宾主持发布会,通报近期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并共同回答记者关注的问题。
刘友宾: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欢迎大家参加环境保护部9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
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近年来我们在环境影响评价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们邀请到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崔书红司长。稍后,他将向大家介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下面,我先简要向大家通报一下近期几项环保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
一、环保垂改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016年9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部署启动环保垂改工作。环境保护部和中央编办坚定不移地抓好贯彻落实,加强分类指导。目前,河北、重庆、江苏、山东、湖北、青海、上海、福建等试点省(市)均已完成方案制定工作,环保垂直管理制度已经落地见效。其中,河北、重庆已经基本完成体制调整工作,江苏、山东正在推动改革实施,湖北、青海、上海、福建正在备案过程中,陕西、江西、天津、广东等省份垂改实施方案正在省级审批过程中。垂改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改革将以地方为主的市(地)环保局的领导班子成员任免体制调整为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同步将县(区)环保局调整为市(地)环保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地)环保局任免。试点省份探索形成了环境监察体系改革基本方式,即省厅成立若干内设处室,同时跨市县或逐市派驻环境监察机构,成为常驻不走的“省委省政府环保督察组”。试点省份将现有市(地)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上收,由省环保厅直接管理,独立客观地开展驻地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工作。改革后各试点省份环境执法职责更加聚焦于“查企”,市级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县级环境执法力量,实行交叉执法、联合执法。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环保垂改应着力解决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等“4个突出问题”,环保垂改试点成功探索了解决“4个突出问题”的有效路径,初步实现了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新体制改革目标,试点省份探索形成的一批经验、模式、做法具有可复制、可推广性,为环保垂改工作从试点成功转向全面推开奠定了坚实基础。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后续将继续按照成熟一个、备案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推动其他省份环保垂改工作,力争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全国省以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并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健全机制,确保“十三五”时期全面完成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任务,到2020年全国省以下环保部门按照新制度高效运行。
二、10省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审核
2017年2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按照该文件部署要求,我部联合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有序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
一是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成立了由环境保护部和发展改革委牵头共12个成员单位组成的生态保护红线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召开了部际协调领导小组下设的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会议,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工作的技术指导。
二是加强顶层设计,出台指导性文件。联合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工作方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技术审核规程》《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督导工作方案》等指导性文件,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提供了技术指导和基本工作遵循。
三是开展各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对接和指导。分片区赴各地进行对接交流与指导。联合发展改革委多次召开会议,协调推进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省(市)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做好指导和跨区域衔接。目前,宁夏、上海、北京、天津、重庆、云南、江西、湖北、安徽、四川10个省市已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审核。
下一步,我部将联合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相关工作,印发《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意见建议》等指导性文件,加强对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技术对接,年底前指导支持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省(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按计划完成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试运行。2018年底前,全国其他省(区、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三、28个科研团队下沉“2+26”城市开展工作
《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方案》明确提出,要对“2+26”城市实行“包产到户”的跟踪研究机制,成立28个跟踪研究专家团队,对“2+26”城市进行驻点指导,掌握防治工作的第一手资料,提出“一市一策”的大气污染综合解决方案。
跟踪研究工作组由国家队和地方科研人员共同组成,每个工作组由1个牵头单位和3至6个参与单位组成,根据城市规模和秋冬季重污染过程情况适时调整队伍规模,确保跟踪研究人力充足。同时,成立污染来源解析与成因分析、污染源清单编制与控制、管理综合决策支撑三个技术专家组,为各城市的大气污染来源与成因分析、污染源排放清单与控制、综合决策及监管平台建设等方面提供后台科技支撑力量,确保跟踪研究工作的规范性和成果的一致性与可比性。
通过跟踪研究工作,一是掌握当地大气污染第一手资料,获得详实可靠的数据,有效支撑大气环境管理决策;二是与当地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紧密结合,帮助地方解决实际难题,解决科研与实践脱节的问题;三是帮助地方培养大气污染防治研究人员,提升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四是为正在开展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等环保重点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目前,28个科研团队已下沉地方开展工作。
下面,请崔书红司长介绍有关情况。
崔书红: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好。
首先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很高兴能与大家见面,并回答大家的问题。
环评是环境保护源头预防的一项重要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改善环境质量,着力转变环境管理方式和方法,制订印发了《“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环评制度改革取得积极的进展。
一是法治建设取得突破,新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16年9月1日实施,这是继《环境保护法》修订颁布实施后,环境保护立法的又一重大突破。前不久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是环评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取消了水土保持、行业预审等环评的前置审批,环评自身也不作为其他部门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审批由“串联”改为“并联”。约占环评审批数量50%的登记表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大大减轻了基层环保部门的行政成本和企业负担。取消了建设项目试生产许可。取消了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改为建设单位自主开展验收。
三是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优化。环保部分两次共下放了57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2015年以来全国有28个省级环保部门出台了新的环评审批目录。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项目环评分类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调整。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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