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13 09:24
来源:山西省政府
(五)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9.提前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全省钢铁行业压减粗钢170万吨,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公司2座50吨转炉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设备拆除工作。太原市于2017年采暖季前关停国电太原第一热电厂4台300MW机组。焦化行业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及我省焦化产能置换政策实施关停淘汰。(责任单位:相关市人民政府,省经信委)
10.推进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工业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并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鼓励工业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深度治理。2017年10月1日起,“4+2”城市所有钢铁企业排放的SO2、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17年11月1日起,“4+2”城市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一律达到我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限值。2017年12月底前,其他城市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一律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11.扎实推进重点领域VOCs治理任务。全面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全省完成VOCs整治企业361家,其中太原90家、阳泉36家、长治43家、晋城53家、晋中8家、临汾17家、大同22家、朔州3家、忻州2家、吕梁29家、运城58家。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强化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全省销售及运输汽油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要全部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且确保稳定运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
12.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在2017年10月底前,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电力、钢铁、焦化、水泥、玻璃、有色和砖瓦企业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对钢铁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必须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环节,要查漏补缺,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国家、省、市、县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有效数据传输率达不到90%或一个月内行政区域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地区,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六)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13.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各城市要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时限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七)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4.继续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公安厅交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
15.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各地要建立对柴油车等高排放货运车辆的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网,确保公路货运车辆达标排放,倒逼企业加快提高铁路货运比例。4个通道城市的环保、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2017年12月底前建成互联互通、共管共享的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全面筛查超标排放车辆。强化对营运车辆的环保监管。积极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并作为对在用营运柴油车排放检验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相关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公安厅交管局、省交通运输厅)从2017年10月起,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公路管理、环保、安全监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等,每天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对于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可由环境保护部门配合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对于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等排放检验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严厉处罚违法行为。对于弄虚作假的排放检验机构,依法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其排放检验资质。对于车辆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地和行驶途经地的监管执法不力者,实施行政问责。环境空气污染严重、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任务压力大的城市,可在城市建成区适时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交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
16.加强油品质量和车用尿素监督管理。2017年10月起,各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油品行为专项行动,取缔黑加油站点。工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调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及时开展对下级部门和相关企业的检查和抽查。要通过超标柴油车辆溯源追踪不合格油品销售、供应和生产者,采取最严格的处罚措施。违法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关停;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17.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快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加快淘汰高排放的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和民航特种车辆设备。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作业机械。各相关部门应配合环保部门,以施工工地和机场等为重点,每周进行巡查和不定期飞行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实施按日计罚。(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八)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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