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13 09:24
来源:山西省政府
(十)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26.加快县(区)监测网络建设。2017年10月底前,各市所有县(区)全部建成包含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六项参数在内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其中,县级建成2个以上,区级建成1个以上。实时对外发布信息,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上传率达到90%以上,4个通道城市要同时上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7年10月底前,4个通道城市除国控站以外的监测站点全部上收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2017年12月底前,其他7个城市除国控站以外的监测站点全部上收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每月5日前将4个通道城市上月审核过的数据上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全省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排名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市(县、区)要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每月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降尘量,4个通道城市同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27.加强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加快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对于干扰监测数据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十一)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28.统一预警分级标准。按照环保部《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4个通道城市9月底前完成预案修订并印发实施;其他城市9月底前完成预案修订,10月底前印发实施。完善预警分级、解除及打断判定等标准,将预警分级标准中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调整为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同时,空气质量监测AQI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12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29.统一各预警级别减排措施。从2017年10月1日起,各市要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行政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工业企业实施“一厂一策”,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的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实现全社会颗粒物、VOCs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5%;全社会SO2、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的量化要求。各地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内部调整SO2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各市减排项目清单于2017年9月底前报省环保厅备案,4个通道城市同时报送环保部备案。(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30.健全应急响应机制。进一步理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建立职责明确、流程清晰、响应及时、督查到位的工作体系,切实提高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水平。强化省、市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完善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科学判断每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省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单位具备3天精细化预报、7天潜势预报能力,并及时有效开展预报预警工作,开展气象因素对重污染天气的影响分析。(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气象局)
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积极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及时响应、有效应对。建立太原、晋中、吕梁三市交界区域联防联控试点。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各相关城市要根据预警信息或提示信息,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采取有效应急减排措施。(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四、保障措施
(十二)强化责任落实和协同配合。各市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领导,坚持“332”领导领办包办工作机制。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城市,可制定更加严格的措施。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省环保厅加强统筹协调、调度通报,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各市大气污染治理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指导各市推进“煤改气”工程、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以及制定清洁取暖价格政策等任务;省经信委负责督促指导各市推进“煤改电”工程、淘汰落后产能,会同省环保厅督促指导各市工业行业错峰生产;省公安厅负责督促指导依法查处发现的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拨付和审核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市全面加强房屋建筑及施工扬尘污染治理、集中供热等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各市对运营车辆抛洒、公路超限及货运源头装载治理,配合开展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协调落实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油品供应工作;省煤炭厅负责指导各市开展煤炭质量管控,开展煤炭生产、销售过程的监督检查;省工商局负责指导各地对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车用尿素以及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省质监局负责指导各市开展车用油品、车用尿素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指导各地按相关规定注销超出淘汰时限燃煤锅炉的使用登记证,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专项督察或检查,检查结果报省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严格落实政府下达的错峰生产要求。
(十三)全力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以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为契机,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进一步强化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强化铁腕治污、强化制度建设、强化督察问责,以“铁的担当尽责、铁的手腕治污、铁的心肠问责、铁的办法治本”推进整改工作,落实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任务。进一步做好省级环保督察,完成对太原、大同、朔州、运城4市的省级环保督察,年底实现全覆盖。重点督察大气污染防治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通过厘清责任、调查取证、移交移送,对相关责任人实施严肃问责。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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