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推进VOCs综合整治。
1.建立更新VOCs排放清单。
结合广东省和我市VOCs排放重点企业名单,以现场调研、实地监测等手段为基础,全面深入摸查我市行业VOCs污染现状,完善工艺过程源、溶剂使用源、储存运输源等各类VOCs调查、监测及污染控制技术研究。动态更新我市工业企业VOCs排放清单,不断完善VOCs基础数据台账。开展VOCs重点监管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2.提高VOCs排放类建设项目要求。
提高VOCs污染企业环境准入门槛。新、扩和改建排放VOCs的项目遵循“一流的设计、一流的设备、一流的治污、一流的管理”的建设原则进行严格把关,要求生产型、存储型、使用型等各类涉VOCs排放的项目在设计、建设中使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和密闭化工艺。
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各行业低挥发性原辅料使用要求,适时编制我市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使用比例、废气净化设施收集率和净化效率等技术规范。推广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使用,鼓励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优先采用具有环境标志的原辅材料。
实施原料替代工程。对于农药行业,开发绿色农药剂型,加快绿色溶剂替代轻芳烃和有害有机溶剂,大力推广水基化、无尘化、控制释放等剂型;对于涂料行业,重点推广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体分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UV涂料)等绿色涂料产品;在胶粘剂行业,加快推广水基型、热熔型、无溶剂型、紫外光固化型、高固含量型及生物降解型等绿色产品,限制有害溶剂、助剂使用;在油墨行业,重点研发推广使用低VOCs或无VOCs的非吸收性基材水性油墨、单一溶剂型凹印油墨、辐射固化油墨。
3.全面完成VOCs排放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综合整治。
按照环境保护部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广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2017-2020年)》(穗环〔2017〕52号)等部署以及“一企一方案”的原则,结合各行业生产工艺及排放特点,通过采取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逐步推进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督促企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探索建立重点行业有机溶剂使用申报制度;推广清洁生产技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无组织排放和泄露;强化治理工程建设,逐步推进VOCs在线监测设施建设,提高企业VOCs综合整治水平。
2017年底前,完成60%以上省级重点监管企业和年排放量500吨及以上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的综合整治。2018年底前,按照“一企一方案”要求全面完成省级重点监管企业和年排放量100吨及以上、500吨以下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的综合整治任务。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年排放量1吨及以上、100吨以下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的综合整治任务。2020年底前,对已开展综合整治企业进行全面梳理,全面完成全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VOC综合整治工作。各重点行业应根据本行业VOCs排放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治技术路线,确保减排目标、收集率及综合去除率水平达到国家、省相关要求。
4.控制含VOCs的溶剂使用。
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促进低挥发性有机物的建筑涂料和家用溶剂的推广使用。积极推进商用及家用溶剂产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服装干洗行业应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提高干洗用溶剂冷凝回收率。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并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5.完善VOCs排放管理政策。
完善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管理规范。按照国家、省的要求开展VOCs排放总量控制工作,重点推进炼油石化、化工、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电子制造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领域VOCs减排;重点加大活性强的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酮类等VOCs关键活性组分减排。结合国家排污许可证核发、排污收费及环保税费改革等管理制度的改革进程,以及产品VOCs含量标准、VOCs排放限值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进程,逐步完善我市VOCs排放各项管理政策。
(四)推进船舶污染控制。
1.加快岸电设施建设及应用。
新建沿海邮轮泊位和10万吨及以上的集装箱泊位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新建其他大型码头泊位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岸电设施的空间和容量。推进现有大型邮轮和集装箱码头实施岸电设施改造,2020年前完成50%的集装箱码头改造,力争2025年前全面完成主要集装箱码头改造。鼓励船舶配套建设靠港使用岸电的设备设施。
工作船和港务管理船舶靠港全部使用岸电。鼓励其他靠港船舶关闭燃油发电机,优先使用岸电。
2.改善港口用能结构。
2017年底前,完成所有轮胎式门式起重机(RTG)“油改电”工作;2020年底前,鼓励、支持采用液化天然气(LNG)等清洁能源驱动港作车船和其他流动机械,鼓励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为港口提供照明、生产、生活用能等服务。
3.加强船舶油品使用和排放监管。
编辑: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