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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时间:2017-10-17 15:54

来源:济南市政府

(二)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将稳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和高架源稳定达标排放作为坚守阵地,将扬尘整治、提标改造、错峰生产、机动车管控作为主攻方向,将重污染天气妥善应对作为重要突破口,加强联防联控,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察问责,全面实施攻坚行动,动员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主要任务

(一)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1.加快县区监测网络建设。2017年10月底前,各县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原始监测数据按规定实时上传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传率达到90%以上;10月底前,章丘区及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监测站点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各县区要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每月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降尘量。全面推进各镇(街道)监测站点建设、数据发布及排名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加快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发现干扰监测数据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3.加快处置“散乱污”企业。2017年9月底前,完成7190家“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其中关停取缔5424家,提升改造1766家。对已经核实的量大面广“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涉大气污染排放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于9月底前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的“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列入整合搬迁至合规工业园的,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被核查出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4.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集群排查整治。各县区政府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自10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排放“散乱污”企业集群的,纳入环保督察问责。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停产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与企业升级改造。未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实现做大、做优、做强。升级改造完成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凡被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

5.全面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任务。2017年10月底前,确保完成5万户以上、力争完成9万户以上气代煤或电代煤工程。抓住我市列入中央财政支持的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的战略机遇,持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10月底前取得实质性进展。要以镇(街道)或县区为单位,整体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作,集中资源,挂图作战,严禁摊派式在不同村庄零散开展工作。(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6.严格防止散煤复烧。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地区,应将其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一律不得燃用散煤。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区散煤复烧。对已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且未出现散煤复烧的地区,减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总量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核算体系。(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7.加强煤质监督管理。对采暖季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散煤,积极推广使用清洁燃煤。同时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辖区内销售燃用的煤炭及煤炭制品须符合我市煤炭质量要求。已完成清洁能源替代煤的县区、街道(镇),要创新煤炭管控机制,从销售供应侧着力,取缔散煤销售网点,禁止散煤流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分别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四)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8.全面排查、按期完成燃煤锅炉淘汰。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建立理清单和台账。2017年10月底前,全面淘汰辖区内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低空排烟设施。自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未完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地区,按规定严格予以问责。(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9.推动锅炉升级改造。2017年10月底前,完成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含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合计94台、14960蒸吨/小时。在燃煤锅炉改燃过程中同步实现低氮改造。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相应环保设施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高效脱硫装置、低氮燃烧或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脱硝装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事业单位应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同时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自11月1日起,不达标或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10.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2017年12月底前,在已提前实现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减少130万吨目标的基础上,采暖季比去年同期减少70万吨。自《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未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耗煤项目,采暖季实施停产。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五)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11.系统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各县区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督促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于2017年9月底前报送市环保部门,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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