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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布“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时间:2017-10-23 09:48

来源:湖南省政府

八、完善节能减排支持政策

(三十一)完善价格收费政策。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健全价格形成机制。清理取消各地违规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督促各市州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逐步推进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严格落实水泥、电解铝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促进节能降耗。落实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全面推行居民阶梯气价(煤改气除外)、水价制度。落实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加强运行监管,严肃查处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行为。加大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等)

(三十二)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创新财政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项目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清理取消不合理化石能源补贴。对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予以奖励。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三十三)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强化绿色金融政策的有效落实,推进绿色金融业务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节能降耗、污染治理等领域,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节能监测、环境监测服务。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PPP等多种模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化节能改造、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等项目。健全市场化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对于发放绿色信贷的商业银行,支持其按规定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推动银行机构实施绿色评级,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支持以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设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动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

九、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四)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健全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创新有偿使用、投融资等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研究和探索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继续推进排污权交易。(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三十五)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取消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以是否具备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资格限制企业开展业务。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市州人民政府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创新投债贷结合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发展。(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等)

(三十六)健全绿色标识认证体系。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扩大实施范围。推进绿色产品认证,落实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标识和认证制度,探索建立可追溯的绿色建材评价和信息管理系统。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和完善绿色商场、绿色宾馆、绿色饭店、绿色景区等绿色服务评价办法,积极推进第三方认证评价。落实国家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加强节能低碳环保标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标企业。落实和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

(三十七)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在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行、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加大财政对第三方治理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积极设立第三方治理项目引导基金,解决第三方治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地方政府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建立以效付费机制。提升环境服务供给水平与质量。(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三十八)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节能低碳、环保电力调度,建设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推广电能服务,总结电力需求侧管理经验,落实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引导电网企业支持和配合平台建设及试点工作,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增强电网调峰和需求侧响应能力。(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等)

十、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十九)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完善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要污染源调查范围。建立健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实现实时监测,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公布各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建立市州报告、省级核查的减排管理机制,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加强重点减排工程调度管理,对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重点减排工程建设滞后或运行不稳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及时预警。(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统计局,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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