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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各地“煤改”补贴政策汇总

时间:2017-10-25 13:54

来源:河北政府

对2016年实施“煤改气”的居民用户当年每户给予900元运行补贴。

“煤改电”按设备投资额70%给予财政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户。电价政策。“煤改电”用户冬季取暖运行费用由用户承担。“煤改电”工程增加的户表以上供电网络改造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并负责施工改造。

居民购买使用洁净型煤每吨补贴300元,居民每购置一台型煤专用炉具,需同时购买2吨以上洁净型煤。型煤专用炉具按照售价的80%予以一次性补贴,1600元封顶。

据悉,10月底前,石家庄市将完成居民用户燃气采暖设备、自购燃气灶具与计量表安装调试和验收,具备运行技术条件。

农村

在农村,“煤改电”、“煤改气”,扩大碳纤维电采暖、空气源热泵等先进技术采暖规模,省级每户补贴2700元;在天然气、沼气、生物质气实现保供区域,扩大煤改气使用规模,省级每户补贴2700元。有条件的村要大力实施“煤改电”、“煤改气”,市和县(市)、区政府分别制定支持政策。

衡水:煤改气,每户补贴2700元;煤改电,最高给予补贴7400元每户

近日,衡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印发了《衡水市市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大财政投入,大力支持农村地区实施“气代煤”、“电代煤”、过渡性洁净型煤推广,扎实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有效改善空气质量。

《办法》规定,对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的农户,今后三年给予相应补贴。“气代煤”按照燃气壁挂炉等设施安装投资的70%给予补贴,每户最高2700元,同时对村内入户管线建设给予补助;冬季采暖期用气取暖给予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电代煤”按照购置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投资的85%给予补贴,每户最高7400元;冬季采暖期用电取暖给予0.2元/千瓦时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电量1万千瓦时。在集中供热和“气代煤”“电代煤”短期难以覆盖的区域,过渡性推广洁净型煤,财政每吨补贴300元,每户每年限购2吨。

承德

承德市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区域为:城市中心区及县城建成区外农村;形式为农村一家一户燃气管线入户,户内安装燃气壁挂炉。地热、沼气、生物质、轻烃等替代燃煤属于气代煤。农村一家一户采用电取暖炉、空气(地) 源热泵、电地暖、电暖画、电热、石墨烯、碳晶墙暖、电取暖锅炉、电蓄能电暖气等方式替代燃煤的农户属于电代煤。

“气代煤”补贴政策: 按燃气设备购置安装投资的70%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700元,由省和县(市、区) 各承担1/2,其余由用户承担。给予采暖用气1元/立方米的气价奖补,每户每年最高奖补气量1200立方米,奖补政策及标准暂定3 年。气代煤用户不再执行阶梯气价;给予建设村内入户管线户最高4000 元投资补助。

“电代煤”补贴政策:按设备购置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 投资的85%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由省和县(市、区) 各承担1/2,其余由用户承担。支持房屋保温修缮,由县(市、区) 根据农户需求,申请节能示范、危房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移民搬迁等专项资金,统筹给予一定补贴支持;给予采暖期居民用电0.2 元/千瓦时奖补,每户最高奖补电量1万千瓦时,奖补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电代煤用户采暖期可选择执行峰谷电价,非采暖期可不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电代煤用户不再执行阶梯电价;各县(市、区) 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 气代煤电代煤补贴政策。

唐山:按照农村居民气代煤或电代煤每户负担一致的原则,实行以下支持政策

(一)对农村气代煤的支持政策

1.按燃气设备购置安装投资的70%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

金额不超过2700元,由省承担1/2、市县各承担1/4,其余由用户承担。

2.给予建设村内入户管线户均4000元投资补助,由省承担1000元、市县各承担1500元。

3.给予采暖用气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由省、市、县各承担1/3,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

4.气代煤用户不再执行阶梯气价。

(二)对农村电代煤的支持政策

1.按设备购置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投资的85%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由省承担1/2、市县各承担1/4,其余由用户承担。

2.给予采暖期居民用电0.2元/千瓦时补贴,由省、市、县各承担1/3,每户最高补贴电量l万千瓦时,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

3.电代煤采暖用户,用电执行合表电价。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实行分表计量的,其生活用电执行居民阶梯电价,采暖用电按照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未实行分表计量的,每年11月份到次年3月份采暖期用电按照合表用户电价执行,其它月份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三)其他

1.凡列入气代煤或电代煤实施方案的农村、农户,在期限内未实施的,以后不再享受以上支持政策。

2.农村公办卫生所、学校和村委会等非营利性公益场所气代煤或电代煤,县(市)、区可参照以上投资补贴标准,自行筹措资金给予支持;运行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非公益性生产经营场所,由县(市)、区督促用户自行负责实施气代煤或电代煤。

3.对农村燃煤锅炉单独取缔拆除的由省给予3万元/蒸吨的补助;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由省给予8万元/蒸吨的补助,实际改造费用不足8万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贴。

4.实施气代煤或电代煤涉及的LNG供应站和储气设施、LPG供气站、变电站建设用地指标,报请省政府统筹解决。

5.为保障设备供应和运行维护,加快工程建设,支持相关装备制造企业在我市建设制造基地和研发中心,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

6.为加快推进气代煤和电代煤,10千伏及以下配套电网、天然气入村入户管网及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一律由有关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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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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