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25 14:31
来源:广州环保局
近日,中国固废网在广州环保局获悉:
荔湾区环保局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部署相关工作
一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由专业人士对《条例》修订内容进行全面解读,就贯彻落实工作进行分工部署。
二是分类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报工作。9月底前已受理的项目验收申请,正常审查,10月1日后不再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以复函形式明确项目防治污染措施是否满足环评及批复要求,并告知建设单位以此为基础自主验收,10月1日起,不再受理验收申请。
三是做好《条例》实施的宣贯工作。在环评批复中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开展自主要求,并将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报送我局,纳入日常监管。结合上级环保部门的要求,向企业开展新《条例》、自主验收技术指南等的宣传和指导工作。
四是加强环评与日常监管的衔接。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检查建设项目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通过对比监测、现场校核等对企业自行验收情况进行效果评估。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未依法公开验收情况的,或者弄虚作假的,配合执法监察部门做好查处工作。做好环评、“三同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衔接。(荔湾区环保局 洪泓)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穗环〔2017〕145号
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市空港委国土规划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我局制定了相关工作指引(试行),请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30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试行)
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验收时间
建设单位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期限一般为3个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的,验收可适当延期,但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9个月。
二、验收程序
(一)自行或委托编制验收报告。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需组织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报告能力的,可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的行为负责,可通过合同明确受委托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的义务并监督其依约履行。
验收报告要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前言、验收监测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概况、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环评主要结论及环评批复要求、验收评价标准、质量保证措施和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结果及分析、环境管理检查、公众意见调查、结论和建议等。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未取得的,不得对该建设项目进行调试。调试期间,建设单位需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需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验收中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参照企业自行监测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成立验收工作组。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需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
验收工作组需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三)信息公开。
建设单位需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
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需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注:该平台目前正在建设),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建设单位于填报验收信息后十日内,将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一式二份)报送原环评文件审批部门。
三、验收要点
建设项目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需进行现场检查及对验收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建设单位需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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