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25 14:31
来源:广州环保局
(一)验收现场检查重点内容。
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可以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执行,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 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批复文件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2. 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问题;
3.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情况;
4.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生态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需要的是否配套衔接;
5.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可信,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缺项、遗漏,验收结论是否明确、合理;
6. 相关地方政府或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是否落实。
7. 是否存在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
(二)验收意见内容。
验收意见需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更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验收意见(每一页)需由验收组成员签名确认。
四、验收资料归档要求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表。
(三)在市政集水范围内的,提供水务部门出具的排水证明(城市排水许可证)。
(四)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及已挂“排污口标志牌”的现场照片(A4纸打印)。
(五)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设施现场彩色照片。
(六)涉及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的,提供双方签署的协议、接收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及危险废物转移的联单复印件。
(七)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八)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提供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备案证明。
(九)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提供在线监测仪器比对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仪器与当地环保部门的联网证明。
(十)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十一)竣工相关图件(包括项目竣工图及污染治理工程图)。
(十二)其他相关材料。
五、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形
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二)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批复文件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四)验收报告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
(五)存在其他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
六、后续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七、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图
广州市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流程图
附件1
国家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参考目录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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