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06 10:16
来源:忻州市环保局
26.加强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加快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对于干扰监测数据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27.统一预警分级标准。按照环保部《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的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和省环保厅要求,9月底前完成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10月底前印发实施。完善预警分级、解除及打断判定等标准,将预警分级标准中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调整为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同时,空气质量监测AQI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12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政府应急办)
各县(市、区)10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8.统一各预警级别减排措施。在2017年10月1日起,各县(市、区)要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行政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工业企业实施“一厂一策”,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的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实现全社会颗粒物、VOCs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5%;全社会SO2、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的量化要求。各县(市、区)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内部调整SO2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各县(市、区)减排项目清单于2017年9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备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9.健全应急响应机制。进一步理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建立职责明确、流程清晰、响应及时、督查到位的工作体系,切实提高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水平。强化市本级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完善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科学判断每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市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单位具备3天精细化预报、7天潜势预报能力,并及时有效开展预报预警工作,开展气象因素对重污染天气的影响分析。(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建立以忻府区为核心,辐射定襄、原平的忻定盆地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积极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及时响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根据省大气办预警信息或提示信息,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采取有效应急减排措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忻府区、原平市、定襄县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领导,坚持“332”领导领办包办工作机制,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尽快制定攻坚行动方案,将每一项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量化、责任到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县(市、区),可制定更加严格的措施。市直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市环保局加强统筹协调、调度通报,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大气污染治理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落实;市发改委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推进煤改气、制定清洁取暖价格政策等任务;市经信委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推进煤改电工程、淘汰落后产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依法查处发现的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和烟花爆竹、燃煤旺火禁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拨付和审核工作;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全面加强房屋建筑及施工扬尘污染治理、集中供热等工作;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对各县(市、区)运营车辆抛洒、公路超限及货运源头装载治理,配合开展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协调落实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油品供应工作;市煤炭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煤炭质量管控,开展煤炭生产、销售过程的监督检查;市工商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对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车用尿素以及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市质监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车用油品、车用尿素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按相关规定注销超出淘汰时限燃煤锅炉的使用登记证,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针对负责督促指导工作开展专项督察或检查,检查结果定期报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
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严格落实市政府下达的错峰生产要求。
(十三)全力做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
以推进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为契机,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进一步强化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强化铁腕治污、强化制度建设、强化督察问责,以“铁的担当尽责、铁的手腕治污、铁的心肠问责、铁的办法治本”推进整改工作,落实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任务;对大气污染防治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通过厘清责任、调查取证、移交移送,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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