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06 10:16
来源:忻州市环保局
(十四)深入开展“铁腕治污”,继续强化督查
进一步强化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制定全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方案,结合“铁腕治污”强化督查。抽调全市环境执法骨干人员,采取随机抽查的方法,严查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问题以及“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不力、散煤和燃煤工业锅炉治理不到位、面源污染防控未达到要求、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等,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大气污染问题,移交各县(市、区)政府限期解决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督促各县(市、区)对问题立查立改,逐一对账销号;对发现问题集中、整改缓慢的县(市、区),进行通报、约谈。制定强化督查信息公开方案,要在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公开督查问题清单、整改方案和落实情况,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十五)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各县(市、区)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清洁取暖、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业污染治理、落后产能淘汰等领域。市财政、发改、经信、住建、环保等部门要研究出台有利于清洁取暖的经济政策机制,鼓励利用融资平台筹措资金,支持清洁取暖工作。
(十六)加强电源气源供应保障
忻州供电公司、各县(市、区)燃气公司要切实保障采暖季电源气源稳定供应。各县(市、区)要加快城市储气设施建设进度,积极主动争取多种方式、多种主体的气源供应,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通过自建、合建、租赁储气设施或购买第三方储气服务、储气气量等方式,逐步具备年平均3天供气量的应急储气能力。实施“煤改气”的地方须具备相应的储气调峰能力。市经信部门要加强与忻州供电公司的沟通协调,明确实施“煤改电”的区域范围及规模,供电公司要加大与清洁供暖相关的配电电网改造力度,与各县(市、区)统筹“煤改电”工程的规划和实施,并按照“散乱污”企业取缔处置要求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要求,严格落实电力供应。各县(市、区)要建立电力和燃气管网快速应急抢修队伍,确保在电力和燃气管网事故状态下,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十七)夯实大气环境质量精细化管理基础
针对秋冬季大气重污染成因、重污染累积与天气过程的双向影响等问题,进一步完善环境空气质量专家定期分析研判制度,开展源解析工作,制定实施忻州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加快形成重污染天气过程颗粒物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2017年9月底前,完成市级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继续完善烟粉尘、SO2和NOx减排措施,积极探索以无组织、非点源排放控制为主的VOCs和氨(NH3)减排措施,提升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效果,实现大气环境质量精细化管理。
(十八)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
制定专项宣传方案,统筹安排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切实做好采暖季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各县(市、区)要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避免因重污染天气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各地要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发布权威声音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确保统一口径,避免多渠道发声引发负面舆情。
(十九)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制度
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市直各相关部门重点任务推进情况进行月调度、月排名、月通报、季考核,各县(市、区)及市直各相关部门每月1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由市大气办统一汇总后上报省大气办。强化考核问责,制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切实落实《忻州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每月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AQI持续“爆表”的县(市、区),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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