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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关于加快烧结砖瓦行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7-11-20 13:41

来源:工信部

(四)实行错峰生产。认真执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17-2020年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全面实施采暖季砖瓦窑错峰生产,其中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的烧结砖瓦窑(不含天然气为燃料的)在整个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河北、山西、山东、河南四省内“2+26”城市之外的其他地区的烧结砖瓦窑(不含天然气为燃料的),错峰时间由各地自行决定,原则上停产时间不低于两个月。北方其他采暖地区可根据当地情况参考执行。

五、推动智能制造,提高质量安全

(一)加快自动化改造,推进智能制造。从原料制备、挤出成型、干燥焙烧、包装入库到运输,实现全过程自动化生产、信息化控制。推进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在砖瓦行业应用。开发推广电子计量精准控制配料和自动控制挤出成型、烘干焙烧系统。加快“机器代人”改造,实现高精度切坯、翻坯、码卸坯、包装仓储等环节自动化机器人化,提升砖瓦生产智能化和本质安全水平,逐步建立个性化定制的产品配送系统。

(二)加强质量管理,提升质保能力。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推行砖瓦企业检验室建设,推进原料标准化,加强破碎、均化、陈化等过程管理,严控原料粒度及分布和颗粒级配,严格生产工艺规范,切实提高质量和产品合格率。探索建立可追溯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支持企业发布质量自我声明承诺,编制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挥诚信示范引领作用。

(三)完善安全生产制度,积极防治职业病。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实现安全管理从事后查处向预警预防转变。开展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和治理,完善配料、成型、烧成、仓储等工序安全防护措施和防尘措施,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为劳动者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防治尘肺病等常见职业病。

六、增强保障措施,完善行业管理

(一)完善配套政策。完善有关砖瓦行业的环保、节能、质量、安全、技术、投融资、财税等相关政策。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污染物治理、能源合同管理、自动化改造、“机器代人”等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联合重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因地制宜研究出台砖瓦行业规范条件,明确砖瓦项目在布局、工装、环保、能耗、质量、综合利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要求。研究制定绿色建材产品(砖瓦)评价技术导则,适时开展绿色建材评价,发布绿色建材标识。

(二)加快标准制修订。加强行业标准化工作,依据行业现状、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要求,研究制定砖瓦行业安全技术要求等标准。强化上下游协调联动,适时制修订砖瓦行业的产品、检测、环保、安全以及生产、使用等标准和规范,完善包括团体标准在内的标准体系。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推进标准宣贯和实施。适应国际产能合作需要,加快砖瓦行业技术标准“走出去”。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砖瓦行业的环保、能耗、质量、安全和职业健康等执法监督,强化政策联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对属地内砖瓦生产企业开展严格执法监督,公开不达标企业名单,依法处罚环保、能耗、质量、安全和职业健康等不达标的违法行为,将企业违法行为列入企业信用系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按规定执行更加严格排放限值。“2+26”城市所在省(直辖市)应公开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企业名单,并加大抽查力度,对投诉信息应及时处理,对不执行、不守信的企业,在相关网站和媒体曝光。

(四)开展试点示范。推进实施《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工信部联原〔2015〕309号),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协同创新,开展绿色生产、智能制造等试点示范,结合绿色建筑、美丽乡村、特色小镇、海绵城市等建设,引导各地建设绿色墙体材料、屋面材料生产示范基地和开展应用试点示范。鼓励具有技术优势、品牌优势、管理优势的砖瓦企业推进联合重组,进一步做大做强,提高生产集中度,通过工程建设承包、工业园区建设等途径,深入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带动技术、标准、服务等“走出去”。

(五)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健全完善砖瓦行业经济运行统计制度,加强运行监测,发布行业运行分析报告。发挥协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增强企业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抵制假冒伪劣产品,防止不正当竞争。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提高从业队伍综合素质和能力,传承传统砖瓦文化,弘扬精湛工匠精神和优秀企业家精神。推进国际交流,促进国际合作。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以扎实有效的行动合力推进污染防治、安全生产等工作,加快砖瓦行业转型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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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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