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01 11:45
来源:陕西省政府
中国固废网获悉,近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全面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对全省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普查。方案全文如下:
陕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准确真实、查清底数、服务质量”原则,摸清全省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各类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省各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等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和服务环境经济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对全省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辅助活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5个类别矿产(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锗/钛、金)采选、冶炼和加工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简称生活源锅炉),城镇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及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及其他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
普查对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1)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和地理位置等。
(2)原辅材料消耗、生产产品情况,主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原辅材料消耗量、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和产量等。
(3)产生污染设施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工艺,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等。
(4)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及去向等)。
(5)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6)关中、陕北地区能源化工行业企业和陕南地区有色金属行业(铅、钼、汞、钒等)企业污染物排放处理情况(包括排放量、污染物进出口浓度等),无组织源排放是否有控制措施,监控措施是否健全及其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
(1)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
(2)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3)化肥和农药使用情况。
(4)地膜、水果套袋和化肥农药包装等农业废弃物使用、处置、残留情况。
(5)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主要包括污染源基本信息,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和运行情况等。
编辑:刘影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