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19 09:34
来源:环保部
10.积极开展天然气(NG)、液化石油气(LPG)、乙醇、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汽车的研发和应用,鼓励资源丰富的地区发展替代燃料汽车。鼓励研发和应用天然气当量燃烧与三元催化技术。严格控制天然气汽车、乙醇汽油汽车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替代燃料汽车应达到国家同期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加强替代燃料汽车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控制。
11.新生产柴油车应安装符合产品技术标准要求的排气后处理装置,如柴油车颗粒过滤器(DPF)、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SCR)等,鼓励使用固体氨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SSCR)。采用 SSCR、SCR 控制技术时,应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氨逃逸引起的污染。
12.城市公交、环卫、邮政、物流等行业应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替代能源汽车等清洁能源汽车;用于这些用途的柴油车应安装 DPF、 SSCR 或 SCR 等排气后处理装置。
(二)车用燃料、燃料清净剂、车用机油及氮氧化物还原剂
1.提升车用燃料质量,加强车用燃料有害物质控制。稳步推广使用车用替代燃料。普通柴油禁止作为车用柴油使用,并加快实现与车用柴油并轨。鼓励炼油企业开展车用燃料清洁技术研发与升级改造。
2.推进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油气回收治理,保证油气回收设备稳定运行。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内的全部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应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装置。
3.鼓励炼油厂或储运站在车用燃料中统一添加采用科学配比的燃料清净剂。鼓励企业及个人用户选用低硫、低磷、低硫酸盐灰分等高品质车用机油,以满足发动机后处理产品耐久性要求。企业及个人用户应及时加注符合标准的氮氧化物还原剂,确保柴油车 SCR 正常运行。
4.根据大气污染治理需要,加快研究制定更严格的油品质量标准,继续降低车用汽柴油中烯烃、芳烃、多环芳烃、苯等有害物质的含量。
(三)绿色交通运输体系
1.综合运用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提高客货轨道运输比重。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系统(BRT)等公共交通建设,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2.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提高交通智能化、信息化水平。通过采用车辆信息和通讯系统(VICS)、电子收费系统(ETC)、电子标识、智能导航等技术,提高车辆行驶速度,缓解交通拥堵,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
三、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
(一)大气污染防治
1.进一步规范在用车排放检验,完善在用车排放标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加强在用车排放控制。积极推广简易工况法,对在用车检测设备、控制软件、数据联网等提出统一规范要求。
2.加强 OBD 系统监管,对在用车 OBD 系统检验提出规范性要求。加强营运车辆实际排放监管。营运重型商用车应采用 OBD 远程监控技术,对车辆排放相关部件的运行状况进行实时远程监控,对故障部件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3.鼓励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道路行驶机动车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加强高排放车日常监管。
4.加强机动车检测与维护,对检测(包括外观检验)不合格车辆应及时进行维护(包括修理)。机动车维修企业应配备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排放检测、诊断及维修设备,确保维修后的机动车在规定的保质期内稳定达标。加强机动车检测与维护信息共享,实现机动车检测与维护闭环管理。
5.加强机动车维修及报废拆解企业大气环境管理,通过采用水性涂料、安装废气集中处理装置等措施控制维修及报废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排放。
6.对排放不达标的在用汽油车应重点检查 OBD 系统、燃油供给系统、进气系统、三元催化器、氧传感器等零部件的工作状态,对排放不达标的在用摩托车应重点检查燃油供给系统、进气系统及排放后处理装置等,并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7.对排放不达标的在用柴油车应重点检查 OBD 系统、燃油供给系统、进气系统、排放后处理装置、废气再循环装置(EGR)等零部件的工作状态,并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8.对在用汽油车、燃气车、摩托车应增加曲轴箱通风装置和燃油蒸发控制装置检查,对在用柴油车应增加 NOx 检测。
9.鼓励对在用柴油车采用壁流式 DPF、SSCR 等技术进行改造,汽车生产企业应予支持配合。公交、环卫、邮政、物流、出租等营运车辆应定期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
(二)噪声污染防治
1.加强在用车噪声污染控制,经检验存在问题的消声装置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或拆除消声装置。
2.加强机动车维修及报废拆解企业噪声环境管理,通过采用室内作业、安装隔音降噪材料等措施控制维修及报废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染。
(三)废水、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1.加强机动车维修及报废拆解企业废水、固体废物环境管理。通过采用超声波清洗、废水循环利用等措施控制维修及报废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污染。通过采用废物分类收集、专业处理等措施控制维修及报废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电池等污染。
2.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鼓励公交、环卫、邮政、物流、出租等高使用强度车辆提前报废。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等高排放车辆淘汰更新。
3.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鼓励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机动车报废回收。提高报废车辆回收利用率,促进产品的循环再利用。
4.加强对机动车报废电池,尤其是新能源汽车报废电池管理,实现电池规范生产、有序回收及梯级利用。加强机动车催化器贵金属循环利用。
5.推动报废机动车资源化循环利用,规范开展机动车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主要零部件再制造,排放控制关键零部件及后处理装置除外。再制造产品的排放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四、鼓励研发的污染防治技术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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