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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规定: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最高罚百万

时间:2018-03-15 10:01

来源:四川省法制办

用煤单位应当采取能源结构优化、淘汰落后产能等措施逐步削减煤炭消费,新增煤炭消费项目实施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第二十九条【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清洁能源。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相关鼓励政策。

第三十条【民用散煤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散煤管理,提高燃煤品质,推广节能炉具,促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鼓励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单位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三十一条【新建工业园区供热】新建工业园区应当以热电联产企业为供热热源,优先发展天然气热电联产及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有供热需求但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配备完善的集中供热系统。

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有供热需求的应当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实现集中供热。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重点管控行业清洁生产】本省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煤电、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行业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

第三十三条【燃煤锅炉整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锅炉整治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淘汰燃煤小锅炉,禁止新建燃煤小锅炉。

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配套建设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选用先进的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和装备。

对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

第三十四条【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列出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目录,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应当在包装或者说明中予以标注。

第三十五条【密闭作业】下列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一)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行业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

(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

(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

(五)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台账管理】石化、有机化工、电子、装备制造、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或者溶剂,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使用量、废弃量、去向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七条【油气回收】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单位,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及时收集处理泄露的物料。

加油(气)站、储油(气)库和使用油(气)罐车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正常使用,每年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由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油气排放检测报告。

第三十八条【有毒有害气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安装收集净化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第三十九条【粉尘和气态污染物】工业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烟粉尘、气态污染物的精细化管理,采取密闭、围挡、遮盖、集中收集、吸附、清扫、洒水等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泄漏污染。

第四十条【石材加工】石材加工企业应当采用湿法加工工艺,无法使用湿法工艺的应当安装收尘装置,防治粉尘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不得进行石材露天切割、打磨等作业。

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公共交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交通畅通,并根据城市发展和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

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卫、邮政、快递等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二条【达标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达标排放,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四十三条【新车环保信息公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信息,包括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并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应当以随车清单的方式公开机动车主要环保信息,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机身明显位置粘贴环保信息标签,公开主要环保信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依据随车清单进行环保查验。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检验信息核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查等方式,督促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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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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