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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规定: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最高罚百万

时间:2018-03-15 10:01

来源:四川省法制办

(二)对施工现场进出口通道、场内道路,以及材料存放区、加工区等场所地坪硬化,对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方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及运输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

(四)露天堆放的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及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

(五)土方施工、爆破、拆除、切割作业时,应当洒水或使用喷淋措施降尘。

第六十二条【裸土防尘】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防尘:

(一)待开发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二)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由交通、水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六十三条【农药、化肥施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部门应当鼓励采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园林病虫害,并合理安排施药时间。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花草树木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第六十四条【秸秆综合利用】省、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科学确定秸秆利用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等用途的发展目标,统筹安排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产业化发展布局。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农田秸秆、落叶开展综合利用。

第六十五条【秸秆禁烧】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秸秆禁烧区,禁止在禁烧区及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高压电线路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等。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实施常态化管控。

农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秸秆禁烧联合执法。

第六十六条【恶臭污染防治】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它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确保达标排放。禁止通过下水管道、私挖地沟等方式排放油烟。

大型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新建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应当配合建设专用烟道。居民家庭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不得直接排放。

禁止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住宅楼、商住综合楼以及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六十八条【露天烧烤】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露天烧烤禁止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鼓励烧烤进店经营。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露天熏制腊肉、香肠等腌腊制品。

第六十九条【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七十条【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条件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公民以绿色低碳方式举办婚庆、庆典、殡葬和祭祀等活动,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和祭祀烧纸等产生的污染。

第七十一条【汽修、干洗经营活动】汽修、广告制作、干洗等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露天喷涂。

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第七十二条【划定重点区域】省人民政府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全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动态调控大气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和防控力度。

第七十三条【建立机制】省人民政府确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推动环境规划、标准、监测、环评、执法、信息公开六统一。

第七十四条【统一规划】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综合规划,编写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专章,明确协同控制目标,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七十五条【严格标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应当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鼓励重点区域提前执行更严的车用汽油、车用柴油国家标准。

第七十六条【监测信息共享】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分析,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七条【环评会商】重点区域内建设可能对相邻市(州)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并进行会商。会商意见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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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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