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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

时间:2018-03-21 14:24

来源:陕西省环保厅

(二)强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各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建立并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将VOCs指标纳入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口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无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

监测项目及频次:

排污单位应根据各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要求执行,也可参照附件1执行。

信息公开及报送:

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执行。

(三)加强工业园区监测监控。

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建立并完善VOCs监测方案,对园区周界及内部VOCs开展监测,逐步建立VOCs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及时了解园区周边的VOCs污染情况,建立环境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建成“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的预警体系。

(四)开展VOCs专项检查监测。

各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对照已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检查监测。

1.检查要求

(1)重点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检查监测人员可通过查阅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备案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自行监测数据结果报告,实验室质控管理制度等,检查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重点检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是否完整,自行监测指标及频次是否与方案一致。

(2)企业监测信息公开情况。

检查监测人员现场查证是否将其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开。重点检查公开信息是否完整,公开监测数据是否真实,是否与自行监测方案一致。

2.监测要求

(1)监测范围:火电及锅炉、钢铁、焦化、水泥(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石化、电池、橡胶制品、合成革与人造革、铝工业、纺织印染、氮肥、农药、制药、执行GB16297-1996的排污企业、制糖、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场及其他产生VOCs的排污单位。

(2)监测内容:有组织排放VOCs的单位,原则上在固定的排气系统监测排放浓度,排放速率,优先选择排放浓度高、废气排放量大的排放口及其排放时段进行监测。

无组织排放VOCs的单位,应对排放VOCs的生产工序或设施进行监测。

各行业监测因子选择详见附件1,监测分析方法,结果计算方法,质量保证措施、样品保存和运输等技术要求详见附件2。

(3)任务分工

各市(区)环境监测站负责承担本地区内VOCs排污单位的检查监测工作。不具备监测能力的积极进行能力建设,确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可暂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随机抽取5%的VOCs排污单位进行质控抽测并组织开展对各市(区)、县级VOCs检查监测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4)数据报送及时限要求

①2018年4月30日前,各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完成石化、化工行业VOCs排污单位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检查监测情况报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于2018年5月30日前报告报环境保护部。

2018年10月30日前,各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完成所有行业VOCs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检查监测结果报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于2018年11月30日前将全省检查监测结果报告报环境保护部。

②2019年起,各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将VOCs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检查监测工作纳入监测计划,辖区内监测站负责编写本区域内VOCs排放检查监测报告,并于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所有检查监测报告报送至同级环保主管部门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每季度第1个月20日前将检查监测报告汇总后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发现监测结果超标的,要及时向同级环保主管部门和监察机构通报。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提高认识,推进VOCs检查监测工作。

排污单位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按时开展VOCs污染物自行监测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VOCs排放监测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督促辖区内排污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对环境信息进行公开;组织开展本地区检查监测工作;指导园区管理部门对园区周界及内部开展VOCs检查监测;建立本地区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并通过全面加强VOCs检查监测,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加强能力建设,强化VOCs监测管理能力水平。

全省各市(区)VOCs监测能力较薄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保障VOCs监测所需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于4月15日前组织市、县级VOCs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强化人才队伍培养,切实提高VOCs监测管理水平。

(三)强化数据管理和质量控制,保证VOCs监测工作质量。

环境监测人员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采集、保存、运输、分析监测样品。现场采样时,监测人员应认真填写采样记录表、污染源和监测点位示意图等原始监测记录,并由被监测单位签字确认。承担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机构严格按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有关规范对监测数据执行三级审核制度,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承担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质控抽查。质控抽查包括被检查单位的污染源监测质量管理、有关技术人员上岗资质、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环境、实验室质量管理、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内容。

联系人: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监测处周琳

电话:029-63916222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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