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3-21 14:24
来源:陕西省环保厅
6.1.1采样或监测现场区域为非危险场所,宜优先选择现场监测方法。
6.1.2采样或监测现场区域为有防爆保护安全要求的危险场所,根据危险场所分类选择现场采样、监测用电气设备的类型,选用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应按照GB3836.1中的规定执行;若不具备现场测试条件的,现场采样后送回实验室分析。
6.1.3采样或监测现场区域的危险分类或防爆保护要求未明确的,应按照GB3836.1中的规定尽量使用本质安全型(ia或ib类)监测设备开展采样或监测工作。
6.2污染源单位应向现场监测或采样人员详细说明处理设施及采样点位附近所有可能的安全生产问题,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安全生产培训。
6.3现场监测或采样时应严格执行现场作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若监测点位区域为有防爆要求的危险场所,污染源企业应为监测人员提供相关报警仪,并安排安全员负责现场指导安全工作,确保采样操作和仪器使用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6.4采样或监测人员应正确使用各类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尽量在监测点位或采样口的上风向进行采样或监测。
7样品运输和保存
7.1现场采样样品必须逐件与样品登记表、样品标签和采样记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分类装箱。运输过程中严防样品的损失、受热、混淆和沾污。
7.2用气袋法采集好的样品,应低温或常温避光保存。样品应尽快送到实验室,样品分析应在采样后8个小时内完成。
7.3用吸附管采样后,立即用密封帽将采样管两端密封,4℃避光保存,7日内分析。
7.4用采样罐采集的样品,在常温下保存,采样后尽快分析,20天内分析完毕。
7.5用注射器采集的样品,立即用内衬聚四氟乙烯的橡皮帽密封,避光保存,应在当天完成分析测试。
7.6冷链运输的样品应在实验室内恢复至常温或加热后再进行测定。
8结果计算与表示
8.1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折算为干基标准状态,有关计算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8.2结果的计算与报出数据的有效数字按GB/T8170及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8.3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浓度限值计算基准进行换算。
8.4非甲烷总烃或总烃的浓度计算基准有以碳计、以甲烷计或以丙烷计等,以甲烷计浓度换算为以碳计的计算示例及公式如下:
9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9.1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监测流程见附录2。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应按照HJ/T373、HJ/T397及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9.2采样前应严格检查采样系统的密封性,泄漏检查方法和标准按照HJ732要求执行,或者系统漏气量不大于600mL/2min,则视为采样系统不漏气。
9.3现场监测时,应对仪器校准情况进行记录。
9.4采样前应对采样流量计进行校验,其相对误差应不大于5%;采样流量波动应不大于10%。
9.5使用吸附管采样时,可用快速检测仪等方法预估样品浓度,估算并控制好采样体积,第二级吸附管目标化合物的吸附率应小于总吸附率的10%,否则应重新采样。方法标准中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9.6每批样品均需建立标准或工作曲线,标准或工作曲线的相关系数应大于0.995,校准曲线应选择3~5个点(不包括空白)。每24h分析一次校准曲线中间浓度点或者次高点,其测定结果与初始浓度值相对偏差应小于等于30%,否则应查找原因或重新绘制标准曲线。
9.7测定挥发性有机物的特征污染物时,每10个样品或每批次(少于10个样品)至少分析一个平行样品,平行样品的相对偏差应小于30%,分析方法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9.8每批样品至少有一个全程序空白样品,其平均浓度应小于样品浓度的10%,否则应重新采样;每批样品分析前至少分析一次实验室空白,空白分析结果应小于方法检出限。分析方法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9.9送实验室的样品应及时分析,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留样样品应按测定项目标准监测方法规定的要求保存。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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