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03 09:54
来源:黑龙江省环保厅
日前,中国固废网获悉,《黑龙江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已经印发,《方案》指出:到2020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建立制度完善、责任清晰、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全文如下:
黑龙江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各项决策部署,立足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按照行为公正、方法科学、数据准确、服务规范的要求,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努力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健全体系,完善机制。提升环境监测整体能力,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监督机制和管理制度,保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多措并举,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部门协作,规范监测行为,推进监测公开、信息公开,防范不正当干预。
——落实责任,加强监管。明确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加强监管执法,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建立制度完善、责任清晰、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二、主要任务
(四)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质量控制
健全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科学规范的管理程序。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与其环境监测工作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目标和质量控制方案,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融入环境监测工作的全过程。[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气象局、黑龙江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排污单位监测质量管理体系。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的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要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国家重点污染源信息发布平台。自行组织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全过程内部质量控制要求。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国家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严格规范质量控制,落实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实验室分析、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综合分析和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内部质量控制要求。严格执行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的三级审核制度,作为监测全程留痕和数据终身负责的依据。
[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气象局、黑龙江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环保与质监联合监管通报机制。各级环保、质监部门要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重点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通报。完善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建立公示制度和退出机制。[省环保厅、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环境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建立监测与监管联合执法快速响应机制,对环境监测数据异常区域和自动报警信息增加监测频次和执法抽查比例,实施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对超标排放、伪造数据等违法行为进行现场监测,及时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省质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衔接情况,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建立双向案件咨询制度,统一证据标准。积极建设、规范使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信息发布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保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保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质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气象局、黑龙江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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