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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454家重点排污单位须公开环境信息 违者最多罚款3万元

时间:2018-04-08 17:06

来源:淄博市环保局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强化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前,山东省淄博市环保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454家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公布名录后90日内公开环境信息。

按照分类管理原则,此次公开范围包括全市范围内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162家、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137家、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共68家、危险废物重点排污单位名单87家,共计454家。此外,还包括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3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等。

《通知》要求,公开内容包含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局负责辖区内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危险废物等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关停、取缔、拆除、搬迁、注销、更名等情况要备注说明。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90日内公开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

不公开或者不按照公示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不按照本公示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不按照本公示时间公开环境信息的;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重点排污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公开,处3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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