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23 10:36
来源:山西省环保厅
治理设施建设方应提供治理设施的使用要求和操作规程,明确吸附剂、吸收液、催化剂、紫外光灯管等相关耗材的更换周期。
6.2废气采样口设计要点
治理设施应在废气处理设施前后设置永久性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1-92)要求,并在排放口周边悬挂对应的标识牌。
采样口应优先设置在垂直管道,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采样口所在断面的气流速度最好在5m/s以上。若现场条件很难满足上述要求时,采样口所在断面与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
6.3设施设计要点
6.3.1吸附技术
(1)吸附设施的风量按照最大废气排放量的120%进行设计,处理效率需到90%以上,其它性能要求需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和《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386-2007)要求。
(2)废气中颗粒物含量超过1mg/m3时,应进行除尘预处理。
(3)采用颗粒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60m/s;采用纤维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15m/s;采用蜂窝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1.20m/s。
(4)采用纤维状吸附剂时,吸附单元的压力损失宜低于4kPa;采用其他形状吸附剂时,吸附单元的压力损失宜低于2.5kPa。
6.3.2吸收技术
(1)吸收设施的风量按照最大废气排放量的120%进行设计,其它性能要求需满足《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J/T387-2007)要求。
(2)非水溶性组分的废气不得仅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吸收方式处理。
(3)宜采用无臭、无毒、难燃、化学稳定性好的吸收剂,废气经吸收塔后需进行除雾处理。
6.3.3催化氧化技术、蓄热催化氧化技术
(1)治理设施的风量按照最大废气排放量的120%进行设计,治理效率达到97%以上,其它性能要求需满足《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2013)和《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J/T389-2007)要求。
(2)进入催化燃烧装置前废气中的颗粒物含量高于10mg/m3时,应采用高效过滤等方式进行预处理。
(3)催化燃烧装置的设计空速宜大于10000h-1,但不应高于40000h-1。
6.3.4蓄热燃烧技术
(1)治理设施的风量按照最大废气排放量的120%进行设计,治理效率达到97%以上。
(2)气流切换阀门的漏风率应小于0.2%。
(3)燃烧室应该设置事故应急排空管,排空装置与冲稀阀、报警联动,确保进入燃烧室的有机废气浓度控制在混合有机物的爆炸极限下限的25%以下。
6.3.5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氧化技术
(1)治理设施的风量按照最大废气排放量的120%进行设计。低温等离子体技术或光催化技术单独使用时,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治理效率要求更高时,应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对于含油雾、漆雾或颗粒物的废气,应配置高效过滤等适宜的预处理工艺。
(2)应首先明确废气组分中最大可能的化学键键能。使用低温等离子体技术的,需给出处理装置设计的电压、频率、电场强度、稳定电离能等参数,同时出具所用电气元件的出厂防爆合格证;使用光催化氧化技术的,需给出所用催化剂种类、催化剂负载量等参数,并出具所用电气元件的防爆合格证与灯管发射185nm波段的占比情况检验证书。
(3)应尽量延长废气在装置中的反应停留时间,并配备臭氧催化分解单元。
6.4设施运行要点
(1)对于催化氧化、蓄热催化氧化、蓄热燃烧处理工艺,需要更换催化剂的,其周期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蓄热式装置应设置为自动控制,并自动记录温度变化曲线。
(2)对于采用单一或组合的吸附/吸收/低温等离子体/光催化氧化技术的涉VOCs治理设施,以及VOCs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气速率)大于2.5kg/h或排气量大于60000m3/h的排气筒,应逐步加装VOCs在线监控系统(需通过计量认证),对设施出口浓度进行实时监控记录。
6.5企业管理要点
(1)企业应对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管理负责。治理设施的管理应纳入生产管理中,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配备安全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械。
(2)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工况和治理设施的设计标准,明确运行、维护和操作规程,以及耗材的更换周期,并建立与设施相关的记录制度,记录内容主要包括:
Ⅰ.治理装置的启动、停止时间;
Ⅱ.吸附剂、吸收液、过滤材料、催化剂等耗材的质量分析数据、采购量、使用量及更换时间;
Ⅲ.治理装置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至少包括治理设备进口浓度、出口浓度、吸附(或燃烧)装置内温度数据;
Ⅳ.主要设备维修情况;
Ⅴ.运行事故及维修情况;
Ⅵ.吸附法、吸收法产生的危险废物、污水等处置去向情况。
(3)列入VOCs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并做好后期运维管理。
6.6环保部门监管要点
(1)检查与企业治理设施相关的运行、维护和操作规程,以及运行过程中的维护记录和台账。
(2)核查治理设施耗材(吸附剂、吸收剂、过滤材料、催化剂等)的流转记录,包括采购记录(含采购时间、采购量及质量分析数据)、更换时间与更换的维护记录。
(3)对于加装有VOCs自动监测系统的企业,检查其在线数据记录。
(4)核查治理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与次生污染物是否得到有效处置。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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