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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时间:2018-06-05 14:03

来源:上海市政府

(十)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同级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等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保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规范使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负责)

四、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十一)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开展自行监测,科学制订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和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要求,妥善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包括不当干预所委托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市环保局负责)

(十二)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我市重点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实施简化管理的除外)以及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应当实施在线监测的其他排污单位,要根据我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自动监测数据必须与全市统一的污染源监控信息平台联网,确保数据有效传输率,并按照要求公开。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实现与市环保局联网。取消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在市环保局指定的信息平台上及时标注异常原因,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环境税计征等监管执法的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质量技监局参与)

五、从严落实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

(十三)建立覆盖环境监测全过程的责任追溯制度。贯彻落实《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和《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责任体系。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实现“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负责)

(十四)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内部质量控制技术水平。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用于环境监测且列入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设备,须经强制检定;未列入目录的,应当由使用单位制订相关校准制度计划,以确保工作计量器具数据的准确可靠。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依法依规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结果,可作为环境监管执法的依据。(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负责)

六、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十五)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市环保局和市质量技监局应当建立联合监管和通报机制,制订联合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组建环境监测行业质量监管专家库,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联合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市、区两级环保、质量技监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参与)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市环保局、市检察院牵头,市公安局、市高级法院参与)

(十六)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参与)

(十七)推进联合惩戒。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应当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依法纳入上海市社会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通过上海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对涉事企业、机构开展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参与)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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