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08 13:40
来源:武汉市政府
8.强化扬尘自动在线监测管理,建立扬尘在线监测管理联动机制,提升发现和处理扬尘污染问题的水平和效率。各区分别在重点建设工地、拆除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和重点道路安装扬尘自动在线监测设施不少于6套,并接入市级监控平台,实时监测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八)加强移动源排气污染治理
1.加快淘汰老旧车辆,2018年6月底之前制定出台我市老旧车辆淘汰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2.开展柴油车尾气治理,研究制定“以奖代补”政策,交通、城乡建设和城管等部门负责督促未达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公交车、渣土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加装尾气净化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委、市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
3.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成560辆新能源公交车的更新替代,完成国家、省下达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4.研究推动将我市部分区域划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禁用区。加强对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执法。(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
5.加快推进油品质量升级,力争2018年12月底之前在全市范围内供应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6.加强对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每月进行抽查,全年抽检成品油不少于400批次,抽检覆盖率达到100%。质监、工商部门分别负责生产、流通领域的油品质量监管,抽检结果予以公开,对生产、供应不符合质量标准油品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
7.加强对船舶使用油品质量抽检,自2018年1月1日起,各类船舶应当使用符合GB252—2015标准的普通柴油(硫含量不高于10mg/kg)。武汉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委分别负责长江武汉段、汉江武汉段船舶燃油质量执法检查,每月公开执法检查结果。推进现有船舶使用清洁能源改造,加快淘汰高排放老旧船舶。(责任单位:武汉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委)
8.研究制定港口岸电使用技术规范和岸电接入支持政策,加快我市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凡具备岸电供受电条件的,船舶在港口码头停靠期间应当优先使用岸电。(责任单位:武汉新港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委,各有关区人民政府,武汉供电公司)
(九)严格露天焚烧、烟花爆竹燃放和餐饮油烟管理
1.强化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监管,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各街(乡镇)、村(塆、组)负责人。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的宣传和现场巡查,对露天焚烧火点、黑斑问题及时在全市进行通报并严肃追责问责。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扶持力度,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2.加强对生活垃圾和荒草、枯枝落叶等废弃物露天焚烧监管,各区落实社区、村(塆、组)专人巡查监管,重点加强对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等区域的监管,对露天焚烧问题多发区域设置禁止焚烧宣传标语,落实监管责任,减少露天焚烧污染。(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3.严格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各新城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加强宣传引导,重点强化春节、清明节等节假日期间以及婚丧嫁娶活动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管控。(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4.加强违法占道露天炭火烧烤整治,全市各建成区严禁违法占道露天炭烧烤。(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5.严格餐饮服务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实行餐饮服务项目“双告知、双承诺”管理,从源头告知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禁燃区散煤禁烧要求。(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6.加强餐饮油烟治理。持续推进全市各建成区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十)加强空气污染监测预警和应对工作
1.加快推进空气污染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加强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监测分析和会商研判,及时发布空气污染监测预警信息。(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2.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建立全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开展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试点。持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基础研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3.实施水泥行业错峰生产,每条水泥熟料生产线全年错峰生产时间不少于60天,其中1月、2月、11月、12月累计错峰生产时间不少于45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4.实施露天喷涂错时作业,夏秋两季每日9时至18时,停止开展市政道路划线以及城市家具、桥梁和道路栏杆维修维护喷涂作业。(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5.严格空气污染临时管控,当可吸入颗粒物(PM10)小时浓度值超过150微克/立方米,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暂停工地土方施工和房屋拆除施工作业、工地渣土和建筑垃圾运输作业、混凝土搅拌站生产作业,道路清洗洒水降尘频次增加1倍,适时在三环线内实施重型柴油车限行措施。在气温较低且不具备道路清洗洒水条件时,暂停工地渣土运输作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6.科学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及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效果评估,促进城市空气质量改善。(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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