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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发布

时间:2018-06-15 15:39

来源:哈尔滨市环保局

三、预警

(一)预警分级标准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的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0以上为空气质量重污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我市重污染天气划分4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四级(蓝色)预警、三级(黄色)预警、二级(橙色)预警和一级(红色)预警。

1.四级(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或6时至20时AQI均值大于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三级(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AQI小时均值达到500将持续8小时及以上,或连续两日6时至20时AQI均值大于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二级(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或AQI小时均值达到500将持续16小时及以上,或6时至20时AQI均值大于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4.一级(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AQI日均值达到500,或6时至20时AQI均值大于400。

(二)空气质量预测预报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要完善联合会商预测预报机制,同时加强与环保部、东北区域及省空气质量预报部门的联合会商,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物排放状况,每日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遇重污染天气时增加会商预报频次。市环保局或其授权的监测机构统一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预测预报信息,并不断拓展信息发布渠道,便于公众及时知晓。

(三)预警发布、升级、降级与解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预警的发布、升级、降级与解除信息。

1.预警发布

(1)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应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

(2)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应当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

(3)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4)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

(5)根据污染严重程度,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提高1个预警级别批准或报请发布预警。

(6)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数据及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分区域发布预警。

(7)收到省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预警启动信息时,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2.预警升级或降级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预测或监测环境空气质量不符合已发布的预警等级条件,需要升级或降级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预警升级、降级审批程序报请批准预警升级或降级,批准后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通知成员单位,同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升级或降级信息。

3.预警解除

(1)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数据及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分区域逐步解除或全部解除预警。

(四)预警信息

1.预警发布信息内容

主要包括:未来时段城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和地点、AQI指数范围、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级别、预警等级等。

2.预警信息通知

预警获得批准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将预警信息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应当在接到预警信息通知后60分钟内,向省环保厅、市委政务值班室、市政府政务值班室报送预警信息。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应急办)应当在接到预警信息通知后20分钟内,向省政府应急主管部门报送预警信息。

3.预警信息发布、宣传和舆论引导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提供。视情况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媒体沟通会或发布会,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预测预报信息,提出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宣传政府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实施舆论引导。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1.当大气污染程度为四级(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三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二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一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响应启动

根据AQI预测结果发布预警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设定的应急响应措施。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发布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机动车限行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为重污染天气一级(红色)预警、二级(橙色)预警通告发布后12小时。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教育部门的具体通知执行。

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并进行督导检查。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街道(乡镇)和区属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并进行督导检查。

(三)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应在减少对全社会,尤其是居民生活影响的前提下,按照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和可考核的原则,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Ⅳ级响应

Ⅳ级响应时,全社会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均应达到5%以上。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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