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7-09 10:09
来源:河源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建立县(区)和镇(街道)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网格化管理,大力打击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秸秆、杂草、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禁止新市区露天焚烧生活垃圾、道路和园林枯枝落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责任。
禁止在全市范围内露天焚烧建筑垃圾和禁止在建筑工地内其他露天焚烧行为。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禁止在全市范围内露天焚烧工业固体废物。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管理,进一步扩大烟花爆竹禁放区,禁止在禁放区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对违法行为一律严厉查处。倡导“文明、绿色、环保”的节日模式,引导公众自觉、主动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采取有力措施,对重点森林火灾隐患点进行排查,从源头上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应急体系,发现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加强饮食油烟治理。加强对饮食行业油烟治理的执法,督促餐饮企业严格落实治理要求,确保治理设施和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7.加强恶臭污染防治。
根据省恶臭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过源头控制、清洁生产、加强监管等措施严格控制恶臭气体排放,减少恶臭污染影响。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七)提升科技支撑和科学应对水平。
28.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县级监测子站建设与联网工作,2018年年底前实现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VOCs监测基础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气象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9.科学应对污染天气。
2018年年底前,完成本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订或制定工作。依法实施清单化管理和区域应急联动,及时开展污染天气应对评估,提升防控成效。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和气象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八)提升共建共治共享水平。
30.健全区域间联防联控机制。
按照省统一安排开展跨区域交叉执法专项行动,开展“全覆盖”执法监管。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市气象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31.健全部门间联防联控机制。
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强化跨部门多领域会商分析,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力,推动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重点防治工作。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各专项督查和日常巡查等为依托,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提升大气污染防控联合应对水平。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统计局和市气象局、河源海事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32.加强宣传和信息公开。
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传统媒体渠道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两微一端”(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典型案例宣传,加大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大环境空气质量、污染源排放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力度,落实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制度。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33.鼓励公众践行绿色生活方式。
将大气环境保护纳入中小学教育等国民教育体系,推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命运”的环境保护理念,切实增强群众大气环境保护主人翁的责任感,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环保低碳产品,鼓励绿色出行。进一步畅通环保投诉渠道,鼓励开展有奖举报,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监督环境违法行为,参与大气环境方面重大决策,形成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环保厅每季度调度我市工作进展情况,我市也将调度各县区及有关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按照省、市调度结果市、县(区)政府视情况及时召开工作会议,统筹推进工作中存在的困难,检查督导工作落实情况。
(二)压实工作责任。
市、县(区)政府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属地和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按照本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分工,明确工作时间节点,建立项目清单,确定责任单位(科室)和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强化考评问责。
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并参照国家、省年度考核要求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区)、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成效差的县(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向市人民政府作书面检讨,市人民政府将视情况约谈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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