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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8-07-31 10:12

来源:广东省环保厅

广东环保厅日前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规定,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现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通过邮件、来信等方式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7月31日至2018年8月29日

联系人:王舒曼

联系电话:020-87533639

电子邮箱:gddaqichu@163.com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301室

邮编:510630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

第一节 调整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

第二节 调整能源结构

第五章 工业源污染防治

第一节 锅炉和其他燃烧设备的污染防治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六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第一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二节 船舶污染防治

第七章 面源污染防治

第一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节 餐饮污染防治

第三节 农林业及其他污染防治

第八章 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九章 污染天气应对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改革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珠江三角洲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行政区域。粤东西北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大气考核)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将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各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县(市、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政府问责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度。

省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者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以及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五条(网格化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监管网格管理,相关管理人员对所负责区域内的污染大气环境行为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企业、行业协会和公民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督促会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

第七条(科学技术和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公共管理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推动公众、社会组织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第八条(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与经济发展等衔接) 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与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城市规划应充分考虑产业结构布局对人民群众的社会活动、交通出行等进行适当的引导。

第九条(编制持续达标规划)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省人民政府和达到国家空气质量标准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要求编制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规划,采取措施,保持和提升大气环境质量。

编制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地级以上市的大气环境质量规划应报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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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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