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17 13:50
来源: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七)装卸和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采取完全密闭措施,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八)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及以上时,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作业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九)重点建筑施工现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及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十)建设施工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十一)在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有效抑尘的密闭式防尘网;
(十二)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十三)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作台账,记录每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记录覆盖面积、出入洗车次数及持续时间、洒水次数及持续时间等信息;
(十四)遵守国家和所在城市施工环境保护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行政要求】申请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文件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的评估和防治措施,否则施工许可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第六十七条【对重点地区道路硬底化及扬尘的控制】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和加工区、生活区、主干道等区域应当使用透水砖、铺设礁渣砾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和设置喷淋、喷雾系统等措施。
第六十八条【对石棉污染控制要求】禁止新生产、销售、使用石棉及含石棉物质作为建筑材料。对含有石棉作为建材的建筑物进行保养、翻新、拆卸或其他任何工程,必须按照国家、省规范要求进行建筑物拆除或整修前的石棉拆除工作。
第六十九条【码头扬尘控制】专用码头、集装箱码头以及其他易产生粉尘的码头,实施分区作业,堆场进行全密闭抑尘措施,采取密闭运输系统防治扬尘污染。气象预报海面风速达到六级及以上时,停止码头作业。
第七十条【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要求】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当采用减尘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洒水喷淋、运输道路硬化等抑尘措施,落实矿山生态恢复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扬尘防治】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应当加强清扫保洁管理,道路应当使用低尘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方式,进行降尘或者冲洗。
第二节 餐饮污染防治
第七十二条【对餐饮企业燃料使用要求】除特色餐饮外,餐饮场所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
第七十三条【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七十四条【禁止露天烧烤】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七十五条【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控制】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等经营者及单位食堂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异味处理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及单位食堂应当定期对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装置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台账记录材料保存时限应当不少于三年。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监管部门不定期进行监督抽查。
第七十六条【安装烟道要求】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和用于餐饮服务、食堂的建筑物应当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居民家庭、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与地下管网排放油烟。油烟排放口设置高度与周围居民住宅楼等建筑物距离控制应当符合要求。
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居民家庭应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减少油烟排放。
第三节 农林业及其他污染防治
第七十七条【清洁种植】农业、林业、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应用无机溶剂型农药和化肥产品,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综合治理和生物拦截沟等清洁种植集成技术,实施清洁种植,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七十八条【禁止露天焚烧】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农林废弃物,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农林废弃物的长效监管机制,利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督抽测。
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
第七十九条【槟榔加工污染治理的规定】全面禁止槟榔土法熏烤;加强槟榔加工行业污染源监管,严格执行槟榔加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健全槟榔加工产品的质量标准体系和技术规范;加快槟榔加工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制定;引导槟榔加工业规模化聚集化发展,推广节能环保型槟榔烘烤技术。
第八十条【烟花爆竹、祭祀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方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宗教、礼仪、祭祀等公共场所使用高香,积极推广环保香。
第七章 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及污染天气应对
第八十一条【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与珠三角区域、北部湾地区相邻省人民政府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和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环评会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组织开展跨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污染输送、防治对策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研究。
第八十二条【本省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的规定】省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规律,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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