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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8-27 09:40

来源: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三)配合建设单位接受市监管部门和县区政府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督导检查;监督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停工整改和处罚等相关决定;承担工程施工和工地内渣土扬尘污染的连带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件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防治扬尘污染的方案。

第九条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扬尘污染执法检查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

第十条合同施工工期在三个月及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及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在线监测应当设置在施工作业面等扬尘治理重点监测部位,视频监控系统应当设置在工地主进出口、施工作业面、大型机械设备、工地制高点、材料加工区以及其他需要监控的区域部位,实现全覆盖、无死角。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治要求:

(一)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应当设置扬尘治理公示牌,公开参建各方扬尘治理负责人姓名、举报电话等内容;

(二)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硬质的围挡。在本市主要路段、市容景观道路、生活密集区以及机场、车站、广场等区域的施工工地边界应设置高度2.5米以上的围挡,其他区域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块状工地须实施全封闭,线性工地实行分段封闭施工,特殊情况需全线施工的须采取全线封闭措施;

(三)施工期间,应当对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网(不低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或防尘布;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应当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采取植被绿化、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等措施;

(四)开挖、运输和填筑土方等施工作业时,应当辅以洒水压尘等措施;遇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重污染天气,应当停止土方施工作业,并在作业处覆盖防尘网;

(五)施工过程中使用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挡或堆砌围墙、采用防尘布苫盖或者其他防尘措施;

(六)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未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严禁裸露;

(七)施工期间,应当在施工工地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对不具备安装洗车平台的施工工地,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配置手动冲洗设施,对出场车辆进行有效冲洗,确保车辆清洁;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采用密闭车斗;

(八)从建筑上层清运易散性物料、渣土或者废弃物的,应当采取密闭方式,不得凌空抛掷、扬撒;

(九)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施工道路采用硬化处理或硬质材料铺设,并应当及时清扫冲洗,保持出入口通道及施工道路清洁。

第十二条管线与道路工程施工,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机械在实施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二)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辅以洒水等降尘措施;

(三)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覆盖等降尘措施。

第十三条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时,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外,拆除施工必须采用湿法作业,采取持续加压喷淋压尘或者其他压尘措施抑制扬尘污染产生。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当日无法清运的应集中堆放并严密覆盖,严禁现场焚烧或者填埋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园林绿化工程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树穴、绿化带种植完成后,树穴和绿化带回填土应当低于边沿10厘米以上,树穴应当做到无裸土;

(二)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之日起5日内恢复原貌,不得留裸露地面;

(三)绿化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五条工业企业物料堆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

(二)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三)对临时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渣土堆、废渣等废弃物,要采用防尘网和防尘布覆盖,必要时进行喷淋、固化处理,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挡、防风网、挡风屏等,防止造成扬尘污染;对于长期堆放的废弃物,要在废弃物堆表面及四周种植植物,减少风蚀起尘;

(四)对物料堆或者废弃物堆进行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或喷淋稳定剂等抑尘措施;

(五)堆场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大型堆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

第十六条道路保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实行湿式清扫,夜间使用高压清洗车对道路进行全覆盖式清洗冲刷;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三)完工后及时清理周边泥土;

道路养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清挖雨污井时,对挖出的污泥应当及时清运;

(二)破损路面应当及时修复,减少扬尘。

第十七条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必须密封,号牌必须清晰,应当按照规定全部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得超量装载,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物料。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在出入口处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配备车辆清洗保洁设施,并有效使用,采取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或者其他防尘降尘措施,并实施分区作业。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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