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9-03 15:27
来源:重庆市环保局
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因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危害后果的,除按照本条例接受处罚外,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专用烟道,是指供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排放油烟、废气、异味的专用通道。
第九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执法机构实施。
第九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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