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9-27 10:00
来源:生态环境部
7.2.4 袋式除尘系统的材料,还应符合HJ 2020 的相关要求;湿法脱硫系统的材料,还应符合HJ 179 的相关要求。
8 检测与过程控制
8.1 检测
8.1.1 陶瓷企业废气治理工程应在喷雾干燥塔和窑炉出口烟道、除尘器、引风机、脱硫设备入口、排气筒等设备、设施处安装检测仪器仪表,并将分析检测数据引入控制室。仪表选型
应能适应废气温度、水分、含尘、含酸的环境。
8.1.2 除尘器、脱硝设施和脱硫设施前后应设置规范的永久性监测平台和采样孔,并符合GB/T 16157、HJ/T 397的相关规定。
8.1.3 应在喷雾干燥塔和窑炉烟气排放口设置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并符合HJ/T76的要求;连续监测应按HJ/T75执行。
8.1.4 脱硫设备、脱硫液及脱硝液储槽应安装液位计及配套的报警装置,安装密度计、pH 计等在线监测仪器,吸收循环泵出口应安装流量计和压力表。
8.1.5 检测项目主要包括:
a)废气各处理工段主要工艺参数:温度、流量、氧含量、含湿量等;
b)主要设备运行状态:压差、电流、轴承温度等;
c)主要污染物浓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氯化物(以HCl计);
d)脱硫液:pH值、密度、流量、成分等;
e)脱硝液:流量、成分等。
f)氨逃逸质量浓度。
8.1.6 袋式除尘系统的检测,还应符合HJ 2020 的相关要求。湿法脱硫系统的检测,还应符合HJ 179 的相关要求。SNCR 脱硝系统的检测,还应符合HJ 563 的相关要求。SCR 脱硝系统的检测,还应符合HJ562 的相关要求。
8.2 过程控制
8.2.1 在分析检测的基础上,宜设置控制系统对过程进行控制,宜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或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进行控制,包括数据采集和处理、模拟量控制、顺序控制等;对参与控制的检测参数,应设报警上、下限值,设声光报警和必要的联锁保护;并配套必要的应急处理响应装置。应设脱硫系统旁路开闭路信号。
8.2.2 除尘、脱硫、脱硝控制室可结合系统和现场情况设控制室,并入主工艺控制系统统一监控。对于除尘、脱硫、脱硝系统控制室的烟道中的废气温度、压差、含湿量、废气流量、主要污染因子等重要参数也应引入主工艺控制室系统一并显示。
8.2.3 废气温度、含湿量、流量,除尘器压差、电压,引风机电流,电机绕组、轴承温度等废气检测参数发生异常,污染物分析检测值超过排放限值时,应及时检查物料变化、主工艺
工况、除尘系统、脱硫系统及脱硝系统等运行状况,并通过控制调整及时消除异常。
8.2.4 袋式除尘系统的过程控制,还应符合HJ 2020 的相关要求。湿法脱硫系统的过程控制,还应符合HJ 179 的相关要求。SNCR 脱硝系统的过程控制,还应符合HJ 563 的相关要求。
SCR 脱硝系统的过程控制,还应符合HJ562 的相关要求。
9 主要辅助工程
9.1 电气系统
9.1.1 陶瓷工业企业废气治理工程电气专业的技术要求宜与生产过程中电气专业的技术要求一致,工作电源的引接和操作室设置宜与生产过程统筹考虑,高、低电压等级和用电中性接地方式宜与生产设备一致。
9.1.2 电气系统设计应符合GB 50052、GB 50054、GB 50055、GB 50057和GB 50194等标准的规定;照明设计应符合GB 50034的规定。
9.1.3 袋式除尘系统的电气系统,还应符合HJ 2020 的相关要求。湿法脱硫系统的电气系统,还应符合HJ 179 的相关要求。SNCR 脱硝系统的电气系统,还应符合HJ 563 的相关要求。
SCR 脱硝系统的电气系统,还应符合HJ 562 的相关要求。
9.2 给排水与消防系统
9.2.1 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GB 50014 和GB 50015 的规定,并满足生活、生产和消防等要求,同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消防通道、防火间距、安全疏散的设计和消防栓的布置应符合GB 50016 的规定。
9.2.2 消防系统设计应符合GB 50016、GB 50116 的有关规定,并配置消防器材。
9.3 采暖通风与空调
9.3.1 废气治理工程值班室、高噪声设备隔声室等建筑物内应有设计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并应符合GB 50019、GB 50243 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9.3.2 废气治理系统脱硝剂存储室等有可能逸出大量有害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设施,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 次/h。
9.4 建筑与结构
9.4.1 构筑物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GB 50007、GB 50010 和GB 50017 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9.4.2 厂房建筑的防腐、采光和结构应符合GB 50009、GB 50033、GB 50046 和GB 50191的有关规定。
10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0.1 劳动安全
10.1.1 劳动安全管理应符合GB 12801的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潜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10.1.2 工作人员应培训上岗,并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由专人维护保养。
10.1.3 应按照GB/T 16483 等标准的要求管理脱硝药剂等化学药剂。
10.1.4 陶瓷企业生产和废气治理系统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GB 50016 等标准的要求。
10.2 职业卫生
10.2.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应符合GB/T 28001 的要求。
10.2.2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0.2.3 涉及有害气体、易燃气体、异味、粉尘和环境潮湿的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10.2.4 设置密闭罩的建筑陶瓷自动成型压机的检修工作,应在设备停机状态下进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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