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9-29 09:57
来源:生态环境部
2.切实加强工作部署。省市县乡四级党委政府均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以来,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19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32次;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先后针对督察整改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分别作出批示62次和71次。各市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2017年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均不少于6次;各县(市、区)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均不少于10次;乡级党委、政府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10次,切实推动了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合肥市加大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对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将巢湖生态环境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重要工作内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以来,合肥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环境保护工作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12次。
3.切实优化考核体系。把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一条底线,严格实施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类考核。省政府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类指标考核权重,新增、单列了土壤污染防治,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农村厕所、垃圾、污水专项整治,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等指标;提高生态环境类指标占目标任务的比重,一、二、三类市由2016年的13.5%提高到17.4%,四类市(黄山市)由20.5%提高到23%;对PM10(2018年调整为PM2.5)平均浓度指标实行季度考核,通过过程管控实现“以季保年”目标;对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市政府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度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资格。2017年10月,分管副省长对前三季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排名后3位的市政府负责人进行公开约谈;2018年4月,对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考核不合格的池州、阜阳、淮南、亳州四市实施涉气项目环评限批并公开约谈政府负责人,对2018年一季度未完成PM2.5改善目标的亳州、宿州两市和二季度未完成PM2.5改善目标的淮北、六安两市实施涉气项目环评限批。2017年,省环保厅对连续3个月不达标的合肥市十五里河、双桥河、马鞍山市采石河3个流域实施涉水项目环评限批;2018年4月,对1—3月不达标的东淝河等5个流域实施涉水项目环评限批;7月,对4—6月不达标的焦岗湖汇水区域实施涉水项目环评限批。各地清理、废止了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和向环保部门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等不符合规定的政策。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负有责任的干部按照规定不予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职务。
4.切实压实工作责任。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规定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强化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明确将城乡黑臭水体治理行动作为今年必须打好的3个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行动之一。制定了黑臭水体治理评估及复核办法,明确治理效果评估标准、复核内容和复核方法,对2016年以来达到“初见成效”的黑臭水体进行全面复核,严格规范治理过程和验收备案程序。组织开展逐河逐湖入河排污口拉网式排查,对存在问题的建立清单、实施整改。对发放的矿权进行全面清理,严格规范矿山项目审批,加强督查检查,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修订《安徽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对挂牌督办案件进行梳理,组织开展“回头看”,督促切实解决问题。开展“围网、拦网、网箱”三网清理的调查摸底,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合理布局稳定基本养殖面积。淮南市对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二)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方面
合肥市将巢湖流域水环境治理作为重大政治任务、重大发展问题、重大民生工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建设绿色发展、美丽巢湖的目标定位,全面推进巢湖治理、修复、保护工作。2017年巢湖湖区藻类密度分别比2016年和2015年下降30.0%和70.7%,水华程度有所减轻;大面积蓝藻、水华发生频次分别减少55.6%和63.6%,水华规模大幅减小。2018年1—8月,巢湖湖区水质为Ⅳ类,呈轻度污染,东、西半湖及全湖富营养指数分别为54.0、52.1、54.5,同比分别下降0.4、9.2和2.9。
1.落实巢湖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全面启动《巢湖综合治理绿色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修改完善各类涉巢湖规划。合肥市出台《关于建设绿色发展美丽巢湖的意见》,围绕综合治理、生态保护、绿色发展三大目标,系统谋划6个方面19项主要工作任务。强化省级巢湖河长制一体化领导体制,成立省级巢湖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形成规范、有力、统一的领导和管理体制。省编委会议专题研究省级巢湖总河长制工作机构建设,决定省级巢湖总湖(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巢湖管理局,核增省巢湖管理局副局长职数1名,专门负责省级巢湖总湖(河)长办工作,明确3个内设机构和33名行政编制,具体用于省级巢湖总湖(河)长办日常工作。合肥市出台《关于明确巢湖流域环境保护职责分工的通知》,厘清巢湖流域环境保护职责。2017年12月30日,公布了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区范围,137个行政村(社区)列入一级保护区,66个行政村(社区)列为二级保护区。按照更具体、更细致、更严格、更科学的原则,启动《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工作。
2.加强湿地修复和生态功能恢复。积极修复损毁湿地,实施渡江战役纪念馆西侧、十五里河防浪林台、派河口、宋湾等湿地修复工程,完成湿地修复面积43.1万平方米,清退湖面面积4.5万平方米,恢复岸线1.3公里。加快环湖湿地建设,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印发《合肥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编制实施《环巢湖湿地公园群总体规划》,以十五里河、南淝河、兆河、杭埠河等入湖河流、河口及滩涂湿地保护为重点,规划建设10块环湖湿地。启动巢湖半岛等5个国家级湿地公园试点建设,推进肥东县27.6平方公里十八联圩湿地建设,进一步恢复巢湖周边湿地功能。
3.整治巢湖违规旅游开发行为。加大巢湖岸上草原整改力度,清除湖面临时游船码头,拆除了岸上草原滑草、跑马场、游船等旅游项目,关闭相关经营服务设施,恢复了原状。在岸上草原区域片植2100棵杉树、芦苇等乡土乔木和湿地植物,构建生态保护带。开工建设巢湖沿岸水环境湿地水系连通工程,进一步完善水体交换,实现巢湖沿岸湿地之间、湿地与湖体之间的水系沟通。分类处理9个停车场,复绿8个停车场,拆除车位约2100个,符合用地规划的1号停车场已完成用地申报手续。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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