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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

时间:2018-10-18 09:41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三十二)强化科技支撑。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重大科研和示范项目,针对PM2.5和O3协同控制的重大科技需求,组织优秀科研团队进行协同攻关。建立全省高精度的污染源排放清单,健全覆盖关键VOCs组分的成分谱和精细化清单,推进排放清单动态更新。开展典型城市秋冬季PM2.5污染、初夏季臭氧污染与关键输送通道的多组分天地空一体化综合监测,剖析PM2.5和O3污染天气形成机理、演变规律与控制路径,量化重污染天气中区域输送和本地贡献。推进江苏及周边区域重污染积累与天气过程的双向反馈机制研究,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提供支撑。加强局地和大尺度天然源排放对我省臭氧污染的影响、农业面源氨排放污染特征及控制对策研究。深入开展工业VOCs污染防治技术实施有效性评估研究,编制最佳技术手册。加快非电行业脱硝、工业源和流动源NOx减排技术、空气质量和气象预报技术、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秸秆综合利用、环境监测等重点领域的技术研发与示范,积极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完善环保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定期发布先进适用环保技术推荐目录以及环保装备、技术需求信息,建立集关键技术研发、集成应用、成果产业化、产品商业化于一体的大气污染防治科技产业链。充实全省环保专家库,组织若干环境问题“诊疗”队,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的突出环境问题,定期开展把脉问诊,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省科技厅牵头,省环保厅、气象局、卫生计生委配合)

(三十三)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定不移地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市场秩序和环境秩序,为环境守法企业营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环保规范和精准执法水平。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将自动监测数据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督执法的依据,制定配套具体实施办法。加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企业复产监督检查,对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

加强公安机关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机构队伍建设,构建完备的省、市、县三级专业侦查体系。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建立完善在用车超标排放、油品监管等方面的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模式。(省公安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

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等配合)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加强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监督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基本消除。(省工商局、质监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环保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配合)

强化基层执法人员培训与考核,充分利用无人机、红外遥感、便携采样分析、大数据平台等先进技术,提升执法监管能力。(省环保厅牵头)

(三十四)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省级环保督察的重要内容,夯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对秋冬季攻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业炉窑治理、VOCs专项整治等重大专项行动进行强化督察。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城市,开展专项帮扶和驻点督察,强化督察问责。建立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监管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纪委监委、省政府督查室配合)

十、明确落实各方责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三十五)加强组织领导。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完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各地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各地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动态更新重点工程项目,明确工作任务和部门职责分工,确保任务到位、项目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要采取更有效、更有针对性的结构调整、燃煤控制、工业企业提标改造、交通污染防治、“散乱污”企业整治、政策调控等措施。未达标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组织实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各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六)严格考核问责。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量化考核体系。将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继续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和“分级评价、鼓励创优”的奖惩政策。考核不合格的设区市,应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检查,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取消生态文明方面的省级荣誉称号。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将打赢蓝天保卫战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纳入省级环保督察范围,对任务完成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失职失责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省纪委监委牵头,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等配合)

(三十七)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每月公布市、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各设区市要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省环保厅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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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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