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05 10:22
来源: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砂石行业生产加工设施、传输系统是否密闭,堆料场是否采取覆盖、喷淋或者密闭等扬尘防治措施,场内道路是否硬化,是否设置进出车辆冲洗设施。
4.各级政府是否履行秸秆禁烧主体责任,是否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是否存在秸秆焚烧情况。
(三)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情况。《四川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的通知》(川淘汰落后办〔2018〕6号)落实情况,包括:各地是否制定行政区域燃煤锅炉2018年淘汰计划;是否存在未严格按要求淘汰、改造燃煤锅炉情况;淘汰类燃煤锅炉须拆除烟囱或物理截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改造类燃煤锅炉须确保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达标排放;地级及以上城市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成都市禁止新建燃煤、木材、生物质锅炉,新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采取更严格管控要求;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情况。《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执行情况;石油、化工、汽车、家具、包装印刷等行业,是否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建成区内是否存在露天喷涂作业。
(五)工业企业环境守法情况。排查涉气工业企业环保设施安装、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以水泥、砖瓦、玻璃、钢铁、火电、化工等行业企业为督查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要求建设;是否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重点排污单位是否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是否联网并正常运行;重点区域是否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是否持证排污(钢铁和水泥行业)。
(六)错峰生产落实情况。各城市是否按要求制定错峰生产方案,错峰生产方案是否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是否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对照清单及方案,检查相关企业是否按要求进行限产、停产。
(七)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各城市是否按要求编制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各企业(单位)是否按照“一厂一策”原则,制定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期间,各城市是否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应急预案;各企业(单位)是否按照预案要求落实减排措施。
(八)中央、省级环保督察涉气问题整改情况。抽查中央、省级环保督察涉气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上报已整改完成的问题,是否真实对标完成整改并销号;对需长期整改的问题,是否按时间节点推进。
(九)群众投诉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办理情况。环境保护厅将适时推送“12369”电话、微信举报、来信来访投诉等案件,作为督办问题交相关地方政府办理,并对办理结果进行核查,督促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
(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强化督查问题整改情况。对2017—2018年成都平原、川南及川东北地区秋冬季大气强化督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重点对环境问题是否对标整改到位,环境违法行为是否依法查处到位,是否存在问题反弹等情况进行现场督查。
(十一)其他督查事项。根据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要求,将视情况优化督查内容,并督促落实相关任务措施。
三、督查范围
督查范围以成都平原地区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为主,包括成都及德阳、绵阳、遂宁、乐山、雅安、眉山、资阳市(以下简称“1+7”城市);根据工作需要兼顾自贡、泸州、内江、宜宾、广元、南充、广安、达州、巴中市等川南、川东北地区9市。
四、督查时间
11月以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为主,12月1日至2019年1月29日,共安排4轮次不间断督查,每轮次持续半个月(第1轮:2018年12月1日-12月15日,第2轮:2018年12月16日-12月30日,第3轮: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4日,第4轮:2019年1月15日-1月29日)。
五、督查分组
强化督查设综合协调组、现场督查组和宣传报道组。
综合协调组由环保厅大气处牵头,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协调工作,明确每轮次督查工作重点、细化督查内容,确保督查取得实效。对组织实施约谈、移送等提出意见,按程序办理。
现场督查组由省环境监察执法局牵头,负责对企事业单位开展涉气环境问题督查,每天通过环境执法督查平台APP(以下简称督查APP)对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时固定证据,保存相关资料,必要时可现场制作询问及勘验笔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开展暗查、夜查。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在每轮次结束后统一制作《强化督查问题交办单》,交相关市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对于现场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交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处理。
宣传报道组由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服务中心牵头,负责督查工作宣传报道,编发环保厅官方微信微博,组织媒体开展宣传,加强典型案件曝光。
六、现场督查安排
(一)人员构成。从全省21个市(州)抽调66名环境监察执法业务骨干组成现场督查组,每轮次由省环境监察执法局安排11名同志担任各督查组的联络员。
(二)督查形式。现场督查分为驻点督查组和机动巡查组。驻点督查组:对“1+7”城市进行驻点督查。其中:成都组8人,德阳、绵阳、乐山、雅安、遂宁、资阳、眉山组各4人。机动巡查组:对川东北、川南地区开展巡回督查。设立川东北机动组(覆盖广元、南充、广安、达州、巴中5市)和川南机动组(覆盖自贡、泸州、内江、宜宾4市),每组4人。
(三)组长负责制。每个督查组设组长1名,由现场执法经验丰富、统筹协调能力强的地方抽调人员担任,负责本组督查组织、指挥、协调工作。组内其他人员应服从组长工作安排,共同做好督查工作。
(四)轮换方式。督查组每半月轮换一次,前后轮次人员共同工作一天。后一轮次人员应在工作交接日前一天到达督查地点,前一轮次人员应在工作交接日后一天离开。前后轮次督查人员共同工作一天,现场进行“传、帮、带”,并做好督查材料和保障物资交接。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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