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时间:2018-11-07 09:54

来源: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近日,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QQ截图20181106162620.jpg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征求 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京环函〔2018〕9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加强施工扬尘控制,我局组织起草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提出意见。

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于2018年11月19日前,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反馈我局。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

书面征求意见单位,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QQ截图20181106161218.jpg

QQ截图20181106161309.jpg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玉虎、秦建平、孙雪松、石爱军、曲松、宋博、李贝贝、刘李阳。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要求、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当IAQI(PM10)大于300时,不适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3 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

HJ 618 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

HJ 633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DB11/ 513 绿色施工管理规程

DB11/T 1077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

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建筑施工 building construction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生产活动,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除外)等。

3.2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 particulate matter (PM10)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GB 3095-2012,定义3.3]

3.3施工扬尘 fugitive dust

建筑施工期间,产生并逸散至周围环境空气中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

3.4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monitoring point

监控点自整时起施工扬尘PM10与市控站同时段背景PM10小时浓度平均值之间的差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μg/m3。

3.5PM10的空气质量分指数 individual air quality index [IAQI(PM10)]

PM10的空气质量指数。

4 污染防治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应满足DB11/ 513和HJ/T 393的规定。

4.1.2 建设单位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4.1.3 施工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承担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工作,对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负主责。

4.1.4 监理单位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

4.1.5 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砂浆。

4.2 管理制度

4.2.1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4.2.2 建设单位建立完备的防治扬尘管理制度;设置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并专款专用;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制度,设置防治扬尘宣传展板,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防治扬尘相关培训。

4.2.3 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4.2.4 制定扬尘控制措施日常检查制度,施工现场设专职扬尘管理员,配备洒水专用车辆,每2 h检查记录1次,检查记录至少保留6个月。

4.3 施工围挡

4.3.1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不低于2.5 m的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

4.3.2 围挡底部设有防溢座,围挡拼接处无缝隙,且保持围挡及围挡附近整洁;围挡进行美化,与周边环境相符;密目式安全网或防尘布的覆盖率达100%,并保证覆盖物清洁。

12

编辑:李丹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chnda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大气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