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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时间:2018-11-07 09:54

来源: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4.3.3 在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有效抑尘的密目式安全立网或防尘布。

4.4 场地硬化

4.4.1 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对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方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

4.5 车辆冲洗

4.5.1 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冲洗车辆设施;车辆清洗处应当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4.5.2 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驶出工地,禁止车容车貌不洁、车箱未密闭、车轮带泥上路行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100 m以内的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4.5.3 冲洗装置宜采用滚轴动力,旋转冲洗运输车辆双排车轮,冲洗装置两侧至少各有10个高压喷头,具有水循环利用和自动排泥功能;装置可以正常工作,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和施工现场所有出口外道路清洁;对工地周边进行清扫保洁。

4.6 物料管理

4.6.1 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具备密闭贮存条件的,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并有效覆盖,不得产生扬尘。

4.6.2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

4.6.3 在场地内堆存的物料,应采用1500目以上的密目网进行苫盖,或喷洒结壳抑尘剂,800-1500目的密目网应苫盖两层,禁止使用800目以下的密目网。

4.6.4 产生扬尘的物料在施工现场内装卸、运输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4.6.5 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清理应当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

4.7 物料运输

4.7.1 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浆等流散物料,应当依法使用符合DB11/T 1077的运输车辆;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证》,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单位须与取得经营许可的运输单位签订清运合同;运输车辆密闭行驶,从施工现场到消纳地点全程不遗撒、不泄漏、不扬尘;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正常使用,并定期维护。

4.7.2 运输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要求,与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签订三方合同,并按要求实施。

4.8 应急管理

4.8.1 北京市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时,按照现行《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4.8.2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作业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

4.8.3 因大风、空气重污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后采取定时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内可能被大风损坏的围挡,覆盖措施等进行巡检,及时修复。

5 排放限值

5.1 建筑施工扬尘监控点PM10浓度限值见表1。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日

(联系人:张国振,高喜超;联系电话:68466234,68473723;传 真:68717180,68473723;E-mail:yjc@bjepb.gov.cn,kjchu@bjep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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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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