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19 11:01
来源:龙岩市环保局
九、金属冶炼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C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C252炼焦行业。重点整治范围为C311炼铁行业和C312炼钢行业、C252炼焦行业。
推广使用清洁生产工艺。优化生产工艺过程,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涉及VOCs排放的工序应全部采取密闭生产工艺,推广使用无泄漏、低泄漏设备,减少有机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涉及炼焦的企业应优先采用清洁生产技术的焦化生产工艺,对于机械炼焦等炼焦工艺应进行技术改造。
强化金属冶炼行业VOCs排放治理。加强有组织废气治理,所有产生有机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处理效率达90%以上。涉及炼焦的企业在装煤、推焦过程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焦炉工艺尾气应进行高效收集和治理,并加强焦化气、焦油、熄焦液等副产品的回收利用。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
附件3: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
为增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有效应对日益凸显的臭氧污染问题,推动空气质量改善,特制定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相关定义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卤代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
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选择对主要VOCs物种进行定量加和的方法测量总有机化合物,或者选用按基准物质标定,检测器对混合进样中VOCs综合响应的方法测量非甲烷有机化合物(以碳计)。
二、适用范围
本要求为技术指导性文件,适用于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
国家及地方发布(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加油站、储油库等)行业污染物控制要求或排放标准中对VOCs有作出规定的,按相关标准及要求执行。
三、排放控制要求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参照表1要求执行。
表1 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单位:mg/m3
污染物项目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VOCs | 100 | 车间或生产设施的排气筒 |
苯 | 3 | |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 20 |
2.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测算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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