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29 14:21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2018年12月底前,石化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率控制在3‰以内。全面开展化工行业LDAR工作。
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
(市环保局牵头)
24.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按照国家、省要求,结合泉城环保利剑行动,各区县要对工业企业VOCs治污设施,开展一轮治污效果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市场不规范行为;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市环保局牵头)
25.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按照国家、省要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积极推进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和后处理装置,2018年12月底前,完成41座年销售汽油量大于3000吨(含)以上的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工作,完成全市范围内加油站油气回收后处理装置安装工作。(市环保局牵头)
(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6.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加强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机制,开展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按照国家、省要求,统一区域应急预警标准,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根据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的预警信息及要求,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牵头)
27.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按照国家、省要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10%、15%和20%。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首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首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牵头)
(十一)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8.因地制宜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重点对钢铁、建材、铸造、炭素、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采暖期错峰生产;根据采暖期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
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包括: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的,采用电炉短流程炼钢生产线的;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建材企业,在资源有保障前提下,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铝用炭素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毫克/立方米)的。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各区县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按照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错峰生产方案应按要求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发改委备案。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按程序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牵头)
29.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针对钢铁、建材、炭素、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按职责落实)
(十二)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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