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17 10:28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十五)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制定出台《西藏自治区“十三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西藏自治区“十三五”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全区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率。合理确定污水排放标准,加强运行监管,实现污水处理厂全面达标排放。加大对雨污合流、清污混流管网的改造力度,积极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注重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改厕,强化农村生活污染源排放控制。拉萨市、日喀则市以及区直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全面实施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其他地(市)因地制宜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快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强生活垃圾回收处理设施建设,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的管理和督导,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水平,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加快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广垃圾分类和就近资源化利用。加快治理公共机构食堂、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污染,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去煤化”工程,减少生活散煤使用量。有序推进建筑装修、汽修、干洗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头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能源局、质监局等)
(十六)重视农业污染排放治理。大力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对畜禽养殖场粪便、毛皮等废弃物进行有效处理。加强分区分类管理,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开展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倡增施有机肥。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到2020年实现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亩均使用量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30%以上。(牵头单位:农牧厅、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等)
四、实施节能减排工程,促进循环低碳发展
(十七)节能及循环经济工程。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商业和民用等领域,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利用、绿色照明、能量系统优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等节能重点工程。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实施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共伴生矿及尾矿、餐厨废弃物、农林废弃物、废旧纺织品等综合利用工程,促进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和废水处理回用,积极推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创建、“互联网+”资源循环利用等专项行动,推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产业体系。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城区设置标准化回收站,建设专业分拣中心,鼓励再生资源企业升级改造。(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参加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十八)减排工程。全面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计划。加强城市、县城和重点镇生活污染减排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利用社会资金加快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医疗废弃物处置、危险废弃物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污染物减排要求实施一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鼓励再生水回用。实施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建设完善区域天然气输送管道、城市燃气管网、农村配套电网。(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等)
五、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严格监督检查
(十九)合理分解节能减排目标。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减排潜力、环境容量及全区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区“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分解到各地(市)。合理确定节能减排年度目标,防止出现前松后紧的现象。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将自治区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进一步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的目标和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落实部门责任,全力推动完成本行业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牵头单位: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统计局;参加单位: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对各地(市)、本部门前一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果报自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对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前一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成绩突出的地(市)、部门和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地(市)、部门和企业,按有关规定实行约谈制和问责制,必要时列入自治区环境保护督查范围。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县(区)和重点用能单位、企业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牵头单位: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党委组织部;参加单位: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十一)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按照重点用能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自治区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列入我区“百家”、“千家”的重点用能单位分解并下达“双控”目标,并对其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各地(市)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列入我区“万家”的重点用能单位分解并下达“双控”目标,并对其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各地(市)节能主管部门分别将“千家”、“万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双控”目标任务的重点用能单位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加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人员和能源统计人员培训,实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制度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提高用能单位能源管理水平,加快实施节能改造。(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环境保护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统计局、国资委等)
(二十二)严格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各级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采取违规行为督办制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布违法违规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等)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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