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1-04 09:46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信号采集与传输
6.1 数据采集获取方式
现场数据采集仪采用无线通讯方式, 直接从电气参数监测仪表采集数据。监测设备采集数据的成功率应满足不低于99.8%。
现场端采集设备支持两种采集模式,分别为高速模式、普通模式。高速模式以5分钟间隔采集数据;普通模式以15分钟间隔采集数据。
当电气参数监测仪表产生异常、故障、越限报警等信息时,由仪表主动向数据采集仪报送数据。
6.2 数据通讯
PEMS 应通过 GPRS、CDMA 等无线方式与中心端监控平台进行通讯。
6.3 数据存储
现场端数据采集仪存储容量不低于1G字节,能存储30天以上高速模式的数据。其中采集间隔时间可设置,默认间隔为15min;日冻结时间可设置,默认每日24点冻结,默认保存最近30天数据;月冻结时间可设置,默认每月月末24点冻结,默认保存最近6个月数据。监测终端应能保存最近100条事件记录日志。现场端监控系统应采用对数据加密存储、加强存取权限控制等方式保障数据安全。
6.4 采集参数选取
现场端数据采集仪采样数据项:
a) 正反向有功、无功电能;
b) 各相及总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
c) 各相电流、电压;
d) 非电气量数据;
e) 总有功电量;
f) 总无功电量;
g) 最大需量及其发生时间;
h) 漏电电流检测;
i) 谐波总畸变率;
j) 总谐波电流(总表线路);
k) 总谐波电压(总表线路)。
6.5 数据传输要求
6.5.1 数据传输协议
数据传输应符合HJ 212《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要求。通讯命令示例和拆分包及应答机制示例见附E。
6.5.2现场端监测因子编码规则
为满足大气污染工况用电监控的要求,对工况监测因子编码进行修编扩充。
现场端监测因子编码格式采用六位固定长度的字母数字混合格式组成。编码包含工艺类型、设备类型等信息。具体结构如下图:
第一层:编码分类,采用 1 位字母表示,‘t’表示治理单元,‘p’表示生产单元;
第二层:工艺类型;表示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处理工艺类别,采用1 位阿拉伯数字或字母
表示,即 1-9、a-z,具体编码参见附A中的表 1《废气治理工艺类型编码表》和表2《废气生产工艺类型编码表》;
第三层:设备类型编号;具体编码参见附B中的表1 《废气治理设施主要设备类型编码表》和表2《废气生产设施主要设备类型编码表》;
第四层:设备序号,序号从01…99依次表示1号…99号。
第五层:附加码,由数字或者字母组成,在工况用电监测因子编码后采用符号“-”进行分隔,具体编码参见附C中《电气参数编码表》。
6.5.3 现场端工况用电监测因子编码
常见现场端监测因子及编码详见附D中的表1《废气工况用电监控生产设施监测因子编码表》和表2《大气污染工况用电监控治理设施监测因子编码表》。
6.5.4 现场端数据采集仪MN号规则
针对企业多条生产线,通过数据采集仪的设备唯一标识MN号来进行区分,现场端数据采集仪可支持设置多个设备唯一标识MN号或通过多台数据采集仪来实现。
6.6 基本信息采集备案
为保障信息的完善性和准确性,需要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http://hbt.jiangsu.gov.cn企业服务栏目“工况用电监控”页面进行备案登记。
6.6.1现场施工单位信息备案
在项目实施前,现场施工单位应将单位名称、地址、法人、排污单位性质、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以及相关资质文件的填写上传等。
6.6.2布点方案备案
现场施工单位应将经排污单位确认的勘察点位表《大气污染工况用电监控系统现场勘察表》(模板见附I)上传备案。
6.6.3排污单位信息及工艺类型备案
排污单位将单位名称、地址、法人、排污单位性质、经营范围、联系人、联系电话、排口数量、生产工艺、治理工艺及流程图等进行备案。
6.7 系统时钟计时误差
系统时钟时间控制48小时内误差不超过±0.5%。
7 排污单位运行状况的判定
运用PEMS 采集的排污单位生产和治污状态数据,采用经验模型和人工智能模型等技术手段,对排污单位运行状态和异常情况进行判定。相关电气计算公式见附F。
7.1 治污设施未正常运行
生产设施的实际功率在正常生产五日平均值20%上下范围内,治污设施的实际功率低于额定功率的10%或正常治污五日平均值20%以下;
7.2 排污单位停产不达标
排污单位所有的停产设备的功率大于0时,判断为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
功率判别法:
(停产设备总有功功率当前值>0)并且(持续时间>大于门限时间)时,上报停产异常发生事件;
(停产设备总有功功率当前值=0)并且(持续时间>大于门限时间)时,上报停产异常恢复事件。
电量判别法:
(停产设备总有功电量当前值>0)并且(持续时间>大于门限时间)时,上报停产异常发生事件;
(停产设备总有功电量当前值=0)并且(持续时间>大于门限时间)时,上报停产异常恢复事件。
7.3 排污单位限产不达标
选取限产设施前五日正常生产平均负荷(电量)作为基线负荷(电量),排污单位所有限产设备的负荷(电量)在基线负荷(电量)的限产百分比之内,则判定达标,否则判断为不达标。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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