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1-23 09:34
来源:山西广播电视台融媒体,山西日报
(二)故意伤害罪
2011年9月9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与被害人任某某在交口县双池镇第一小学门口因会车一事发生争执、打斗,赵某某手持木凳将任某某打伤。经鉴定:任某某之头皮裂伤、左眼钝伤构成轻微伤,任某某之左眼钝伤及视力减退构成轻伤。
2016年3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因怀疑被害人罗某某举报其非法采矿,遂打电话约罗某某来到交口县双池镇鹏山洗煤厂。中午14时许,罗某某来到该厂后,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遂用烧火棍对罗实施殴打,后将其强制带至地下室,又伙同王某某再次拿烧火棍和橡胶棒对罗实施殴打,直至次日早上8时许才让罗离开。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之左膝髌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罗某某之体表皮肤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二、诉讼过程
该案由交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7月19日移送交口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一次补查重报后,交口县检察院在十日内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9月29日,交口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赵某某犯非法采矿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李某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余六被告人均被判处两年半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一起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的典型案例,也是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打击破坏生态环境专项行动很好结合的典型范例。交口县检察院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及时追捕漏犯罗某某,移送保护伞线索1条,对侦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纠正,积极与侦查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分析讨论关键证据,保证办案质量,精准打击犯罪。严格按照“扫黑除恶”方案要求进行报备,严把案件质量关,坚持快审快诉,有力地打击和惩处了黑恶势力和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向交口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该局认真开展系统内动员、积极制定矿山巡查长效机制,在执法检查和加大宣传力度上下功夫,形成预防和打击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有效遏制非法采矿犯罪滋生土壤,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交口县国土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进行安排部署,认真归纳梳理,制定整改措施,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回复检察机关,从而有效开展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六:
晋中市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
马某某等二十六人盗窃树木案
一、基本案情
马某某、麻某某、孔某某等26名被告人均系无业或为农民或以运输为业。2017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马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到案发地和顺县义兴镇东仁村选好油松树,后由李某某联系郭某某等人实施挖树,商定每挖一棵树工资为400元,共起挖油松树3棵,在下山路上发现1棵已经起挖好的油松树。因未找到拉运车辆,马某某一直没有运树。同年3月份左右,马某某与孔某某等四人一起商量挖油松树事宜,商定2017年1月起挖的5棵油松树(另1棵来源不详)为马一人所有,再挖4棵为4人共同所有,按4股平均分钱,每人先出资2000元,作为挖树和运树的开支。后马某某通过被告人麻某某雇佣宇某某等人到案发地再次起挖油松树3棵,每挖一棵树工资为600元。后马某某等人先后雇佣挖掘机上山修路、吊装树木,通过被告人刘某雇佣庞某某等11名阳泉籍被告人驾货车于3月28日晚上山装运树木,共装运油松树8棵计划运往山东省泰安市,在途经和顺县平松乡松烟收费站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8棵油松树价值25500元。
二、诉讼过程
该案由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行山分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7月17日、11月13日向和顺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和顺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和顺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余二十五名被告人均作有罪判决。
三、典型意义
该案在全省破坏林木案中较有代表性,案发地地处森林覆盖率较高的自然环境区,林木破坏面积大,团伙化特征明显,盗伐手段呈现出机械化、现代化和智能化特点,危害性极大。马某某等人在违法组织人员实施盗挖大树的行为过程中,专门雇佣挖掘机、拉树车等在林间修路、吊装、运输树木,对周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结合和顺县盗挖大树猖獗的严峻形势,和顺县检察院检察官以“零容忍”的办案态度,加大打击力度,针对本案中存在的定性问题、价值鉴定问题,多次与侦查机关沟通协商,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将全案定性为盗窃罪,有力地打击了和顺县盗挖大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七: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
赵某某等四人非法收购、处置废旧蓄电池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大井峪太西货场租赁一间120多平米的库房,伙同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大肆收购废旧蓄电池牟利,并雇佣被告人张燕某对收购来的废旧电池进行过磅、拆解后,将含铅的电池废液倾倒在厂房内私自设置的渗坑内,该渗坑连接有暗管,电池废液通过暗管排向了厂房后的水渠内。被告人赵某某将非法处置的废旧蓄电池销往晋中、吕梁等地用于非法炼铅。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张燕某非法处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中的HW31类废物(废物代码:421-001-31),经委托太原晶通传感计控有限公司计量,现场查获的废含铅蓄电池总重25.164吨,其中开孔拆解的9.182吨;该团伙拆解废旧电瓶产生的废酸属于有毒危险物质,且通过渗坑和暗管偷排。经委托太原市环境监测中心进行仲裁监测,结论为:太西集运站院内废旧电池拆解厂废液池所测项目均超标,其中总铅、总镉超标倍数分别为43.5和2.5。
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合作经营非法蓄电池拆解点,张某某同时也大量收购废旧蓄电池销售给赵某某,并在该电池拆解点过磅、拆解、倾倒废蓄电池废酸液。自2017年12月13日以来,张某某共销售给赵某某含铅废蓄电池12503公斤,其中已拆解的、含电解液的蓄电池为534公斤。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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