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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2-11 15:01

来源: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日前,辽宁印发《辽宁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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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辽宁省辖区内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辽宁省辖区内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限值或涉及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执行国家标准要求。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燃煤电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或地方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2018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实施。

本标准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现有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燃煤电厂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或以煤炭及其制品为主掺烧其他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8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颗粒物 particulate matter

悬浮于排放烟气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包括除尘器未能完全收集的烟尘颗粒及烟气脱硫、脱硝过程中产生的次生颗粒物。

3.2燃煤电厂 coal-fired power plant

指以煤炭为主要燃料的火力发电厂。

3.3现有燃煤发电锅炉 existing coal-fired power generation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煤发电锅炉。

3.4新建燃煤发电锅炉 new coal-fired power generation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燃煤发电锅炉。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煤发电锅炉。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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