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2-27 10:03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四)按照国家信息发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合同约定对涉密监测数据保密。
第十三条 第三方运维机构应当配合省、市环境监测管理人员做好各项质量监督检查和空气自动站安全工作,发现空气自动站不正常运行时,应及时向事权所属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对政府不当干预导致空气自动站出现不正常运行的或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县(市、区),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督促所在地政府查处和整改,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或指使他人干扰干预空气自动站监测工作,导致空气自动站不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调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空气自动站运行维护人员或质量控制人员实施或参与干扰干预空气自动站,导致自动站不正常运行的, 依法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负责调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相关情况通报信用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录一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简称国控空气自动站,是经生态环境部批准设置的,以监测城市建成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简称省控空气自动站,是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设置,以监测县(市、区)建成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省本级建设的空气自动站:为生态环境厅投资建设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建设并购买服务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国家交由地方托管的空气自动站:生态环境部投资建设并委托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的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附录二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4-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定》(HJ663-2013)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月17日印发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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