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4-11 09:32
来源:中国大气网
作者:易瑞池
面临蓝天保卫战中的种种考验,地方政府面临许多压力,不少地方政府提出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今年2月,中国大气网就曾追踪过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修订《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一事,中国大气网特意盘点了全国其他省市的相关规定,快一起来和小编看一看吧~
生态环境部发布《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简况》显示,2018年全国338个城市中,有121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占全部城市数的35.8%,同比上升6.5个百分点。从以上数据来看,蓝天保卫战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面对这些问题,地方政府仍面临巨大考验。
为解决这些问题,不少地方政府都提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将污染与财政奖惩挂钩。今年2月,中国大气网就曾追踪过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修订《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一事,修订后,方案规定PM 2.5 、PM 10 、二氧化硫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差值在 5 个微克以内(含)时,扣罚资金系数为 10 万元/微克,在 5 个微克以上时,扣罚资金系数为 20 万元/微克(详情请点击:山西:明确空气质量奖惩,PM2.5每微克罚10万元起步)。
除山西省外,还有哪些省市颁布了空气质量奖惩条例?
据中国大气网不完全统计,全国至少有10个省、直辖市颁布了类似规定,快一起来和小编看一看吧~
天津:《〈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补充办法》
2016年《〈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补充办法》首次实行各区空气质量排名及经济奖惩办法。《补充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提升、完善了本市清新空气考核问责体制,将为全面推进铁面、铁规、铁腕、铁心治污,加快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发挥重要作用。
《补充办法》重点增加了4个方面的考核和责任追究补充规定:
一是实施经济奖惩。根据各区每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排名结果,对区政府实施财政奖补或扣减财力措施,并在媒体公布奖惩结果;
二是增加区域限批。市政府对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且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综合指数改善率连续3个月排名倒数第一的区,由市环保局暂停审批该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到退出后3名方可解除;
三是完善问责条款。对PM2.5或PM10浓度月均值同比不降反升每累计5次,或连续两个月PM2.5和PM10浓度月均值同比均不降反升的区,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四是明确公开约谈。对适用约谈考核条款的追责情况,将在电视媒体上公开约谈过程。
河北:出台《河北省城市及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试行)》
《办法》提出,建立资金奖罚机制,依据每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结果,对各市、县(市、区)实施财政奖励或惩罚性扣减资金措施。
在第一类8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中,对月度空气质量排名倒数第1名至倒数第3名的,分别扣减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对月度排名第1名至第3名的,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
在第二类8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所辖县(市、区)和定州、辛集市中,对月度空气质量排名后10名的予以扣减,对排名前10名的予以奖励。对第1名奖励50万元,每靠后一个位次,奖励减少4万元;对倒数第1名扣减50万元,每升高一个位次,少扣减4万元。
在第三类非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所辖县(市、区)中,对月度空气质量排名后3位的予以扣减,对排名前3位的予以奖励。对前3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倒数第1名至倒数第3名,分别扣减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山东:《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规定:
第八条 省环保厅、财政厅按如下公式对各设区的市考核并计算补偿资金:
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0%]×稀释扩散调整系数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40万元/(微克/立方米)。
某设区的市补偿资金额度=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第九条 年度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设区的市,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奖励,下一年度不再参与生态补偿;若该市后续年度出现污染反弹,空气质量达不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则继续参与生态补偿。
山西:修订《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
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规定:
(一)资金扣罚
1.资金扣罚对象为当月指标监测结果同比恶化或高于全省平均值的城市。
2. 综合指数与考核基数相比,差值在 1 个数值(含)以内时,扣罚资金资金系数为 200 万元/个数值,超过 1 个数值时,扣罚资金系数为 400 万元/个数值。PM 2.5 、PM 10 、二氧化硫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差值在 5 个微克以内(含)时,扣罚资金系数为 10 万元/微克,在 5 个微克以上时,扣罚资金系数为 20 万元/微克。
3.单项指标扣罚资金=高于全省平均值的扣罚资金+同比恶化扣罚资金。高于全省平均值的扣罚资金=0.5×[(考核城市当月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值-全省当月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平均值)×扣罚资金系数]。同比恶化的扣罚资金=1.2×[(考核城市当月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值-考核城市上年同期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值)×扣罚资金系数]。
4.当月城市 PM 2.5 或 PM 10 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以及二氧化硫浓度低于 30 微克/立方米(含)的,不进行扣罚。
编辑:李丹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