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4-11 09:32
来源:中国大气网
作者:易瑞池
目标修正系数根据各市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完成季度目标的市系数取1。未完成季度目标的市,若当季度PM2.5降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系数取0.5;PM2.5同比下降但降幅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系数取0.2;PM2.5不降反升的,向省级财政上缴生态补偿资金,系数取1。年度目标未完成的市,在年底清算下达全年奖补资金时再乘以0.9或对上缴资金乘以1.1。
第七条 有关设区市向省级上缴的资金纳入省级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设区市。
第八条 对上年度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设区市,年度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若该市PM2.5年均浓度较上年进一步改善,年度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各设区市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项目。
四川:《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暂行办法》
四川省《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暂行办法》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激励资金采取“等额预分、据实考核、分档扣收”方式处理。
(一)每年年初,由省级财政下达每个市(州)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激励资金500万元,由各市(州)统筹用于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等工作。
(二)次年由环境保护厅对各市(州)上年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州),视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分档扣收,最大扣收额为500万元。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州),对预下达资金不予扣收。扣收资金作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激励资金的一部分,在次年统一清算下达。
(三)目标完成分档及扣收额度如下:
1.完成目标任务比例不足80%的扣收500万元;
2.完成目标任务比例在80%(含)到85%之间的扣收400万元;
3.完成目标任务比例在85%(含)到90%之间的扣收300万元;
4.完成目标任务比例在90%(含)到95%之间的扣收200万元;
5.完成目标任务比例在95%(含)到100%之间的扣收100万元。
第五条 同比改善激励资金按照“等额预分、据实考核”方式处理,对于环境空气质量没有改善的市(州)不予激励;对于有改善的市(州),按照改善率予以激励。
(一)每年年初,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核定一定数量资金作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激励资金,并平均下达各市(州)。
(二)次年由环境保护厅、财政厅根据考核情况计算确定各市(州)应得上年空气质量同比改善激励资金。
(三)对于环境空气质量没有改善的市(州),年初下达同比改善资金全部收回。对于有改善的市(州)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某市(州)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激励资金额度=(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激励预分资金+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考核扣收资金)×该市(州)当年环境空气质量与上年同比改善率/∑有改善的市(州)当年环境空气质量与上年同比改善率。
1.某市(州)当年环境空气质量与上年同比改善率={[(上年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当年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上年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该污染物权重+ [(上年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当年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上年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该污染物权重+[(上年二氧化氮平均浓度-当年二氧化氮平均浓度)/上年二氧化氮平均浓度]×该污染物权重}×100% ;
2.三类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核算权重分别为60%、20%、20% 。
贵州:《贵阳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激励约束考核办法》颁布实施
《办法》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区(市、县、开发区)的环境空气质量主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值和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差值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激励约束机制,三个考核指标的权重分别为35%、35%、30%。
考核数据采用国家、省、市环境监控中心提供的各区(市、县、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对各区(市、县、开发区)实行月度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计算生态约束资金和生态激励资金。
办法规定,按照生态约束激励资金额度计算公式核算各区(市、县、开发区)的生态约束激励资金额度。生态约束激励资金额度由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值和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考核得分以及生态补偿系数决定,约束资金按月度结算,激励资金按年度结算。其中,生态约束资金系数为2万元/分、生态激励资金系数为10万元/分。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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