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4-23 11:05
来源:三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六)长期性的废弃物堆,未在表面、四周种植植物或者砌筑围墙加以覆盖的;
(七)在出口处未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的场地、设施的。
第四十四条【矿产资源开发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及加工企业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四十五条【按日计罚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建筑施工、拆除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四十六条【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民事责任】 因扬尘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八条【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扬尘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解释权】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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