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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发布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7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9-05-13 10:01

来源:鹤壁人大网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扬尘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工程监理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扬尘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防尘降尘措施或者无许可证清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对裸露地面采取绿化、硬化、遮盖或者透水铺装等方法减轻扬尘污染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未按照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污染处理设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异味、废气污染处理设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的;

(三)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四)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原始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

(六)对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七)未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

(八)未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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