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6-10 13:27
来源:唐山市人民政府
日前,唐山印发《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对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重点排污单位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人工监测数据的;
(四)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性监测。
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监测平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或者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各类建设工程,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二)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处罚;
(三)企业料堆场未采取密闭贮存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处罚。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粉、砂石、灰土及其他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而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排放污染控制装置,并保持装置正常使用。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确保车辆达到排放标准。
在用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定期进行排放污染检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查和抽测。
违反第一款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未对机动车进行维修,车辆行驶超过二百公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可以通过遥感监测、摄像拍照、现场检测等措施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信息平台,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基础信息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并对外公布。
重型柴油车应当安装远程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未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车辆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安装尾气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和电子定位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未安装尾气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和电子定位系统,或者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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